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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4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志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56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51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871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103 年7 月22日停止戒治依法釋放,其所犯施用毒品犯行,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4 年7 月19日晚間9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到場採驗尿液未到,於104 年7 月19日晚間9 時許,由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驗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6頁背面、第19頁),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Z000000000000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8月3 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U/2015/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字卷第5 頁、第6 頁、第9 頁、第10頁)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斟酌被告國中畢業,自承有工作,需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與家人同住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 頁、第19頁背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45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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