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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字第71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94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國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柒伍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國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第949 號、101 年度毒聲字第5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2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6 號、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8年間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638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已於102 年5 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 5年2 月8 日下午5 時50分許,在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某加油站之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5 年2 月8 日晚間10時45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八德區力行街與桃德路口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2758公克,含包裝袋1 只),及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國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毒品案被採尿人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㈣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2758公克,含包裝袋1 只)及注射針筒1 支。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毛重0.2758公克,含包裝袋1 只),係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⒉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可按(見本院105 年12月7 日簡式審判筆錄第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1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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