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龍昌興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魏志達 原 告 龍佶鐵材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江秋耳 被 告 吳唐綺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郭俊德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