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心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心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心瑀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原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確定,有卷內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但受刑人經檢察官函命於104 年7 月8 日前執行上開義務勞務完畢,迄至104 年6 月15日,卻僅完成37小時,嗣經檢察官函許展延履行期間至104 年8 月31日,受刑人仍僅完成55小時,且對於本件義務勞務所作之拔草、澆花、清蜘蛛網等環境維護工作,於觀護人約談時,竟表示無法負荷,反倒願意接受撤銷緩刑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執行卷核閱相關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之函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觀護人簽呈可稽。可見受刑人並不珍惜法院所為之緩刑宣告,態度惡劣,違反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要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必要執行刑罰,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撤銷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