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0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心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心瑀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心瑀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原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日,緩刑2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 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103 年10月9 日確定,有卷內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但受刑人經檢察官函命於104 年7 月8 日前執行上開義務勞務完畢,迄至104 年6 月15日,卻僅完成37小時,嗣經檢察官函許展延履行期間至104 年8 月31日,受刑人仍僅完成55小時,且對於本件義務勞務所作之拔草、澆花、清蜘蛛網等環境維護工作,於觀護人約談時,竟表示無法負荷,反倒願意接受撤銷緩刑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執行卷核閱相關檢察官命受刑人履行之函文,義務勞務工作日誌,觀護人簽呈可稽。可見受刑人並不珍惜法院所為之緩刑宣告,態度惡劣,違反緩刑之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要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必要執行刑罰,參照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撤銷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