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軍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4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軍任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東京瘋百貨小舖」( 拍賣代號Z0000000000 、會員帳號tokyoinsane01)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照片,係有熊運動股份有限公司為代理銷售美國廠商「麥大衛」即英文「McDavid 」品牌商品,而委外拍攝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竟意圖銷售,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改作及公開傳輸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間某日起,在被告位於桃園縣○○鄉○於000 ○00○00○○○○○○市○○區○○○00街00號5 樓住處,先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服飾照片後,於該等照片上改作加註「東京瘋百貨のストア」字樣,復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將改作完成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照片刊登於其所管領經營之「東京瘋百貨」網路商店而公開傳輸之,並銷售照片上所示之商品,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陳軍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軍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第92條之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而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智易字卷( 二) 第5 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網路販售商品名稱 │使用並侵害之運動形像照片│ ├──┼───────────┼────────────┤ │1 │正品~美國大廠McDavid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 │ │麥克達威防疼痛425慢跑 │廣告申請核定表(第5頁) │ │ │籃球各類運動男女用膝關│之McDavid【425】膝關節韌│ │ │節韌帶護膝護具 │帶專用護膝 │ ├──┼───────────┼────────────┤ │2 │新款紅標McDavid麥克達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療器材│ │ │威防疼痛419R419慢跑運 │廣告申請核定表(第2頁) │ │ │動膝關節韌帶進階調整式│之McDavid【419】進階調整│ │ │護膝髕骨帶護具 │式護膝(肌傷/韌帶扭傷者 │ │ │ │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