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1號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珮如林姿秀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易字第31號

財產所有人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蔡基

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1號被告許蔡基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

件,裁定如下:

主文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許蔡基為財產所有人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其與被告即財產所有人第二廠區廠長謝文啟意圖為自己及財產所有人不法所有,共同基於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進而販賣該商品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2年間起至102 年10月30日止,在財產所有人工廠內,由被告許蔡基指示被告謝文啟在調製葵花油、胡麻油、苦茶油時,依照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所載之比例將大豆油摻入葵花油、胡麻油及苦茶油中,將上開調和油品分裝入罐,並將印有虛偽標示字樣之外包裝黏貼在罐外,使不特定消費者陷於錯誤,而購買上開油品,財產所有人因而取得共計新臺幣6,751 萬4,714 元。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許蔡基、謝文啟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其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財產所有人因而取得之上開犯罪所得。是為保障前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以保障其權利,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財產所有人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智易字第31號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訂於105 年12月1 日上午10時許對被告許蔡基、謝文啟進行準備程序,財產所有人得具狀陳述意見或屆時到庭參與本案沒收辯論程序,如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7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