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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張宏任官怡臻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立曜電腦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代表人
蔡踵泆

      楊 逸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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