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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吳為平陳布衣王秀慧

  • 當事人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張湘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智簡附民字第8號原   告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宏志 被   告 張湘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桃智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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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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