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桃簡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春萍 劉庭華 林梅子 陳秀妹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2207 號、104 年度調偵字第1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春萍犯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三、四「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劉庭華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秀妹犯如附表四、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五、六「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梅子犯如附表七、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八「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廖春萍、陳秀妹及林梅子前均為址設桃園市桃園市○○路000 號「台西農產企業有限公司(即台西水果行、下稱台西水果行)」之店員,廖春萍負責於櫃台結帳收銀、補貨、翻貨之工作、陳秀妹、林梅子2 人均係負責晚班櫃臺收銀之工作,3 人均係從事業務之人;劉庭華係從事殯葬業,亟需鮮果作為其從事之殯葬業使用,吳昭政(綽號「大頭」,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為台西水果行之送菜廠商司機,葉鳳珠(綽號「夜市奶媽」,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發回續查,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續字第115 號偵辦中)從事水果汁攤商,亟需鮮果作為其從事之水果汁攤商使用。詎其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劉庭華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廖春萍擔任負責收銀台結帳工作之機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庭華分別拿取台西水果行貨架上如附表一「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廖春萍負責結帳之櫃檯,廖春萍則利用早上8 時許前後為店內主管交接,控管較為鬆散之機會,以如附表一「手法」欄所示之方式,為劉庭華漏結或少結在上開台西水果行內所購買如附表一「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一「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致台西水果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一「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財物。而劉庭華分別於取得上開商品後,將如附表一編號⒈、⒌、⒍「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全數拿走,就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⒎「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朋分後,將其中部分商品再拿至廖春萍住處門口交付。嗣於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時間,劉庭華與廖春萍再次以如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方式,由廖春萍漏結或少結如附表一編號⒏「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一編號⒏「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劉庭華得手欲離去時,為該店副理張梓卉察覺有異並上前詢問,劉庭華故意佯稱發票不見,經張梓卉核對廖春萍所開立之發票之存檔複本,發現發票上之品項及劉庭華實際所購買之商品存有重大差異後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㈡廖春萍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利用擔任負責收銀台結帳工作之機會,與吳昭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請託吳昭政替其拿取貨架上商品,復由吳昭政拿取台西水果行貨架上如附表二「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廖春萍負責結帳之櫃臺,廖春萍則以如附表二「手法」欄所示之方式,為吳昭政少結在上開台西水果行內所購買如附表二「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二「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致台西水果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二「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財物,吳昭政取得上開商品後,遂將上開商品拿至廖春萍住處交付。 ㈢葉鳳珠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利用廖春萍擔任負責收銀台結帳工作之機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葉鳳珠拿取台西水果行貨架上如附表三「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廖春萍負責結帳之櫃臺,廖春萍則以如附表三「手法」欄所示之方式,為葉鳳珠漏結在上開台西水果行內所購買如附表三「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三「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致台西水果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三「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財物。 ㈣陳秀妹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利用擔任負責收銀台結帳工作之機會,與廖春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陳秀妹拿取台西水果行貨架上如附表四「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櫃臺裝袋,復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由廖春萍佯裝客人,陳秀妹則以如附表四「手法」欄所示之方式,為廖春萍少結在上開台西水果行內所購買如附表四「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四「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致台西水果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四「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財物,而廖春萍取得上開商品後,遂將上開商品再行交付與陳秀妹。 ㈤陳秀妹於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利用擔任負責收銀台結帳工作之機會,與吳昭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請託吳昭政替其拿取貨架上商品,復由吳昭政拿取台西水果行貨架上如附表五「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陳秀妹負責結帳之櫃臺,陳秀妹則以如附表五「手法」欄所示之方式,為吳昭政少結在上開台西水果行內所購買如附表五「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五「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致台西水果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五「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財物,而吳昭政取得上開商品後,遂將上開商品再行交付與陳秀妹。 ㈥陳秀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六所示之時間,於上開台西水果行內,自貨架上徒手竊取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得手,並未結帳,遂於104 年1 月9 日上午7 時20分許,放置於其機車上。 ㈦林梅子於如附表七所示時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顧客身分拿取台西水果行貨架上如附表七「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後,復以如附表七「手法」欄所示之方式,漏結或少結在上開台西水果行內所購買如附表七「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七「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致台西水果行陷於錯誤,而詐得如附表七「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財物。 ㈧林梅子於如附表八所示時間,利用擔任負責收銀台結帳工作之機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弟弟」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弟弟」之男子前往台西水果行以顧客名義購買如附表八「所購商品」欄所示之水果,林梅子以如附表八「手法」欄所示之方式,違背其結帳之職務,而任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弟弟」之男子,經由其櫃檯取走如附表八「未結商品」欄所示之物。 二、案經台西水果行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台西水果行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被告廖春萍部分: 一、就其所犯犯罪事實欄㈠、㈡部分: ㈠被告廖春萍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㈠、㈡之事實,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昭政於警詢、偵訊中、證人張梓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發票影本、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及監視器光碟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廖春萍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就其所犯犯罪事實欄㈢部分: ㈠訊據被告廖春萍就犯罪事實欄㈢之事實,固坦承偵查中共同被告葉鳳珠有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拿取如附表三「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其負責結帳之櫃檯結帳,然其先於警詢中辯稱:伊沒印象這一件事,因為夜市奶媽(即葉鳳珠)常來買水果,每次都是買瑕疵品,所以比實際的價格較低,因為夜市奶媽每次來買都是以大量購買,所以伊會以公司規定的貨底價格再低一些來賣給他,伊進公司的時候每個員工都是這樣做的,而且公司副理張梓卉也知道這一件事,但伊不記得有購買新臺幣(下同)4,360 元的水果算312 元這一件事,公司規定瑕疵品的價格為比一般降10幾元(以斤來算)的價格出售,但夜市奶媽通常買的量很多,所以伊會算比貨底價格更低的價格來幫夜市奶媽結帳,伊想是否公司認為夜市奶媽所購買商品為正品有所誤會;復於104 年8 月11日偵訊中改稱:夜市奶媽通常是來買貨底,伊剛進台西的時候,其他人告訴伊貨底要比其他市價還低,一般而言都是用喊的;再於104 年11月16日偵訊中改稱:貨底如果是架上的都是減10元,如果是一粒一粒的,就是多送幾粒,伊真的忘記葉鳳珠當天買的是貨底還是架上的云云,是被告就葉鳳珠究係購買「貨底」抑或「架上」商品及台西水果行貨底之價格究竟如何計算,前後供述不一,已難採信,且貨架上展示之水果即便有瑕疵,亦非顧客與結帳員所得私相授受,更與擺放在結帳櫃檯上之已整理過並重新包裝、打包低價販賣之「貨底」不同,偵查中之共同被告葉鳳珠竟在貨架上拿取大量之水果(如下所述),被告廖春萍在不與店內主管商量是否葉鳳珠所拿取之貨架上水果俱為可視同貨底之瑕疵品,即以不及店內所標價格之1/10之極低價格出售予葉鳳珠,再於案發後與葉鳳珠同辯稱葉鳳珠所買之水果均為瑕疵品、貨底云云,所辯不足採信。 ㈡被告廖春萍確有以漏未結帳之方式,由葉鳳珠拿取如附表三「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由被告廖春萍以漏未結帳之方式替證人葉鳳珠漏結上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三「開立發票品項」之發票等情,業據證人張梓卉於警詢中指證歷歷,並有發票影本、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光碟在卷可稽。 ㈢又偵查中共同被告葉鳳珠於偵訊中雖辯稱:伊是買貨底,都是瑕疵品,櫃檯小姐說多少我就付多少,貨底是在架下拿的,貨底都是小姐自己結帳的云云,然據被告廖春萍於偵訊中供稱:貨底擺放位置是在台西水果行門口及櫃臺旁邊等語(見偵字第12207 號卷第103 頁),甚且供稱伊真的忘記葉鳳珠當天買的是貨底還是架上的(葉鳳珠所拿水果實自貨架上取得,並見下述),此與葉鳳珠所稱其均自貨架下會貨底云云,已然不符。 ㈣偵查中共同被告葉鳳珠之辯護人雖於偵訊中辯稱:葉鳳珠的水果價格如何決定,是被告廖春萍個人決斷,與葉鳳珠無關係,又葉鳳枝多次到台西水果行購買,但主要是作為補充其經營果汁攤水果數量不足之用,葉鳳珠對於大量採買水果主要是向批發市場採購,葉鳳珠從未無償或免費從台西水果行取得水果,葉鳳珠是賣果汁的,水果賣像好壞並非重點,並當庭呈報葉鳳珠果汁攤照片資以證明云云。然依104 年度調偵字第1720號卷第29頁至第56頁之照片(檢察官於105 年1 月18日為不起訴處分時,未及審酌該等照片之證據)顯示,葉鳳珠顯然均自水果展示架上挑選水果,再以貨架旁之紫色塑膠袋盛裝,再放入自己所提之紅色購物籃內,並非取自結帳櫃檯旁之店家重新包裝過、以低價賣出之貨底,而照片中所示之香蕉雖以紫色塑膠袋盛裝,然仍可明顯看出甚為新鮮,品質甚優,顯與貨底相去甚遠,是被告廖春萍、偵查中共同被告葉鳳珠所稱葉鳳珠均係拿取貨底云云,顯然不實,是葉鳳珠之辯護人之上開辯詞失卻前題根據,無足為採。矧且,縱使被告廖春萍上開所述「貨底」之計算價格為真,依被告廖春萍所述,「貨底」若為架上之水果,則計算價格為市價一斤降10元,則計算式如下:「火龍果一斤原價89元(貨底價為79元)*6、酪梨一斤原價89元(貨底價為79元)*4、金鑽鳳梨一斤原價19元(貨底價9 元)*9.61 、香蕉一斤原價25元(貨底價15元)*5.16 、蓮霧一斤原價55元(貨底價45元)*6、紅地球葡萄一斤原價69元(貨底價59元)*12 =1674.49 元」,此顯已高出葉鳳珠上開結帳金額之312 元甚多,可知被告廖春萍顯非以台西水果行所規定之貨底價格販賣,葉鳳珠既從事販售果汁攤商多年,豈有不知其購買之水果品質、價格之理?且一般人購買如此大量之水果,店員卻以價差4048元,僅收取312 元價格予以結帳,豈有不深覺怪異而再次向店員確認之理?而被告廖春萍自承在台西水果店已有4 年,在顧客葉鳳珠拿取大量水果,且外觀觀之顯非貨底之情況下,猶以貨底價格都不如之價格為葉鳳珠結帳,顯然有詐欺店家之故意。綜上,被告廖春萍與偵查中共同被告葉鳳珠間,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臻明確。是被告廖春萍上開辯稱係其個人行為云云,顯係迴護偵查中共同被告葉鳳珠之詞,絕非可採。 貳、被告陳秀妹部分: 一、被告陳秀妹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㈣、㈤、㈥、之事實,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吳昭政於警詢、偵訊、證人張梓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發票影本、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監視器光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陳秀妹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秀妹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叁、被告林梅子部分: 一、就其所犯犯罪事實欄㈦部分; ㈠訊據被告林梅子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於偵訊中先辯稱:這伊沒什麼印象,如果有打應該是照結,復又改辯稱:也有可能是自己拿了以後忘記輸入編號云云。被告就其是否有如實照常結帳乙節,前後供述不一,就此部分已顯難採信。 ㈡被告林梅子確有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自貨架上拿取如附表七「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後,並以漏未結帳、以多報少之方式,漏結或少結如附表七「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並開立如附表七「開立發票品項」欄所示之發票,並取走如附表七「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等情,業據告訴人台西農產企業有限公司於104 年3 月6 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㈠狀中指訴明確,並有發票影本、交易明細、監視器光碟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依卷附之104 年1 月6 日所開立之發票編號PD00000000號統一發票觀之,上除載有當日消費金額品項外,於該發票上倒數第二行亦可見載有「人員1694」之字樣。而參諸同案被告陳秀妹於偵訊中供稱:(問:你的是結帳代號可以從發票上看出來?)發票上面都有。另同案被告廖春萍於偵訊中供稱:(問:提示告證3 之1 月14日水果明細及發票,意見?)發票上人員的編號是1776,伊是1696,這個編號應該是陳秀妹(見偵字第12207 號卷第76頁、第85頁)等語,由上可知,由發票上所載之人員編號即可知悉該次為何人結帳,而被告林梅子並不否認「1694」之員工編號為告訴人所發給其之編號,則上開發票既載有被告林梅子之員工編號,而該員工編號又為被告林梅子為顧客結帳時必須輸入者,則被告辯稱其應該是拿了以後忘記輸入編號云云,顯非可採。又被告林梅子以選擇性方式結帳,其中小黃瓜完全未結帳,黃玉米又僅結2 條其中1 條,是可見被告林梅子並非忘記輸入商品品項之編號而漏結,是其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二、就其所犯犯罪事實欄㈧部分: 訊據被告林梅子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㈧之事實,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梓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發票影本、交易明細、監視器光碟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林梅子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梅子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肆、被告劉庭華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庭華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台西水果行內,自貨架上拿取如附表一「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被告廖春萍負責結帳之櫃檯,被告廖春萍則以漏未結帳、以他品項代指原商品、以多報少之方式,為被告劉庭華漏結價款,並於購買商品後,將如附表一編號⒈、⒌、⒍「所購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全數拿走,就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⒎「所購商品」欄所示之商品朋分後,將其中部分商品再拿至廖春萍住處門口交付,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與被告廖春萍沒有事先串通,她(即被告廖春萍)要結多少,就付給她多少錢,從沒有要求她要用低價幫伊結云云。惟查: ㈠被告劉庭華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至台西水果行內,自貨架上拿取如附表一「實際取得商品」欄所示之商品至被告廖春萍負責結帳之櫃檯,被告廖春萍則以漏未結帳之方式,使被告劉庭華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並於購買商品後,將如附表一編號⒈、⒌、⒍「所購商品」欄所示之商品全數拿走,就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⒎「所購商品」欄所示之商品朋分後,將其中部分商品再拿至廖春萍住處門口交付等情業據被告劉庭華於警詢、偵訊中供承明確,核與同案被告廖春萍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證人張梓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發票影本、交易明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扣案物照片及監視器光碟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 ㈡被告劉庭華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劉庭華先於警詢中供稱:廖春萍是在算完帳之後,才跟伊說有一些水果是她(即被告廖春萍,下同)要的,並叫伊將她要的水果送到她指定的地點給她,可能因此就算伊比較便宜;復於偵訊中改稱:(問:廖春萍有指定要什麼?)當伊結帳時發現某些物品價差太大了,伊就會自己拿去她家。(問:你拿的水果是你要買的,為何落差大就主動拿給廖春萍?)結帳時發現價差大,伊就會多拿一點。(問:1 月1 日清查出之第一次,你平常就會購買這麼多?)當時伊就知道廖春萍要水果了云云,是被告劉庭華就究係被告廖春萍主動告知伊將何水果送至廖春萍住處,抑或係被告劉庭華主動發現被告廖春萍要水果等情,前後供述不一,已難採信。而被告劉庭華於警詢、偵訊中並不否認其知悉被告廖春萍會以較便宜之價格替其結帳,此與被告廖春萍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互核相符,而被告廖春萍並非店中高級主管,可任意更動價格,亦為被告劉庭華所明知,且被告劉庭華亦坦承有將所取得之物品取走或另朋分與被告廖春萍之情,是可見被告廖春萍、劉庭華2 人間,就施用詐術乙節具有事前之犯意聯絡,並於事後共享利共益,有分贓之事實,足認被告劉庭華、被告廖春萍2 人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實為共同正犯。再者,被告廖春萍就上開犯罪事實㈠部分均坦承不諱,且於偵訊中供述稱:之前有一次劉庭華來買水果時,因為伊有壓到磅秤,所以重量並無如實反應出來,事後劉庭華有告訴伊這件事情,並且跟伊說以後買水果時斤量能夠少就少一點,從此之後他每次看到伊在結帳櫃臺都找伊結帳,從104 年1 月初時伊就開始有減少斤量,讓劉庭華購買水果較一般市價便宜;伊與劉庭華在事前就有互相知悉在購買水果時,會以高價報低價的方式,讓劉庭華能夠以低於市價的金額購買水果;劉庭華到的時候,伊或同事要什麼水果會先跟他講;他(被告劉庭華)想買的時候就來買,但是只要伊有上班一定會找伊結帳等語(見偵字第3084號卷第49、64、86頁),是即使被告廖春萍所稱其先前有多算被告劉庭華斤兩、多收錢乙節,並無任何實證,該部分不足採信,然依被告廖春萍所稱,被告劉庭華於本件購買水果前均已與被告廖春萍就施用詐術即偷斤減兩、少結價款之部分,相互間有犯意聯絡甚明,且被告劉庭華與被告廖春萍若無事前之犯意聯絡,亦無誑稱上語、故招罪責之可能,況依卷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被告劉庭華於104 年1 月20日經內勤檢察官諭知以5 萬元具保,亦係被告廖春萍為其繳交保證金,可見該2 人感情私交甚篤,被告廖春萍斷無必欲設詞攀誣被告劉庭華之理,是被告廖春萍上開所述其2 人間在案前即有犯意聯絡乙節,堪足採信,被告劉庭華上開辯詞,洵非可採。 伍、綜上,本件事證已明確,被告等4 人犯行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陸、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著有63年台上字第29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廖春萍、被告劉庭華、被告陳秀妹、被告林梅子、吳昭政、葉鳳珠,彼此互相利用被告廖春萍、林梅子、陳秀妹3 人為收銀結帳工作之機會,相互以多報少、以他品項代替原商品刷價登錄收銀台之電腦,或以漏未結帳方式,獲得與所付價款顯不對等之水果商品,是彼此間對各該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有認識。故核:⑴被告廖春萍、劉庭華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廖春萍與被告劉庭華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⑵被告廖春萍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廖春萍與吳昭政就犯罪事實欄㈡部分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⑶被告廖春萍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廖春萍與葉鳳珠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㈢部分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廖春萍本次犯行係單獨為之,與葉鳳珠間並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未構成共同正犯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⑷被告陳秀妹、被告廖春萍就犯罪事實欄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陳秀妹、廖春萍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㈣部分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⑸被告陳秀妹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㈤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陳秀妹與吳昭政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㈤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⑹被告陳秀妹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㈥部分,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而係直接竊取未經結帳之水果,核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⑺被告林梅子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㈦部分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⑻被告林梅子本有為顧客結帳之職務,竟放任「弟弟」之人經由其結帳櫃檯免經結帳之程序,逕取走店內商品,是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㈧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被告吳梅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弟弟」之男子間,就上開犯罪事實欄㈧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廖春萍、劉庭華、陳秀妹、林梅子上開犯罪事實欄㈠、㈡、㈢、㈣、㈤、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云云,惟本案被告廖春萍、陳秀妹、林梅子雖為他人處理事務,然其等對於以詐術得不法財物,已有認識,是縱令具備背信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罪質中,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以背信罪,已如前述,然聲請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聲請法條,併予敘明。至被告劉庭華向本院具狀辯稱其上開犯行與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並不構成背信罪云云,然被告劉庭華上開犯行,經本院認定構成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併此指明。被告廖春萍、劉庭華、陳秀妹、林梅子所犯上開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等人為貪圖不法利益,多次利用共犯在告訴人台西水果行任職之機會,共同謀議施用詐術,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失,且被告等人所詐得之物品(即水果等物)在價款上雖非鉅額,然比諸一般僅供個人食用之消費者,渠等不法取得之水果數量顯然龐大,且嚴重破壞任職台西水果行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基礎信賴關係,對於告訴人之危害甚大,而其中尤以被告廖春萍、劉庭華之犯罪次數為夥,顯然食髓知味、軟土深掘,行為極不可取,兼及審酌被告廖春萍犯後就犯罪事實欄㈠、㈡犯罪事實坦承犯行、就犯罪事實欄㈢部分矢口否認犯行甚而迴護共犯葉鳳珠,被告劉庭華全部矢口否認犯行,被告陳秀妹犯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林梅子就犯罪事實欄㈦部分否認犯行,就犯罪事實欄㈧部分坦承犯行之各別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並就有期徒刑、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00 條,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20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實際取得商│開立發票品│ 宣 告 刑 │ │ │ │ │ │品 │項 │ │ ├──┼──────┼──────┼────┼─────┼─────┼──────────┤ │ 1 │104 年1 月1 │收銀員: │漏未結帳│富有甜柿3 │茂谷柑5.92│廖春萍、劉庭華共同犯│ │ │日上午7 時48│廖春萍 │、以多報│斤、茂谷柑│斤、紅色火│詐欺取財罪,廖春萍處│ │ │分許 ├──────┤少 │5.92斤、紅│龍果5.18斤│拘役20日,劉庭華處拘│ │ │ │消費客人: │ │色火龍果5.│、日本蜜富│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 │ │ │劉庭華 │ │18斤、日本│士頻果1 粒│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蜜富士頻果│、雪梨5.78│日。 │ │ │ │ │ │6 粒、雪梨│斤、雪梨5.│ │ │ │ │ │ │5.78斤、雪│79斤、香華│ │ │ │ │ │ │梨5.79斤、│哈密瓜5.32│ │ │ │ │ │ │香華哈密瓜│斤、香華哈│ │ │ │ │ │ │5.32斤、香│密瓜5.82斤│ │ │ │ │ │ │華哈密瓜5.│、香華哈密│ │ │ │ │ │ │82斤、香華│瓜10.59 斤│ │ │ │ │ │ │哈密瓜10.5│、水晶芭樂│ │ │ │ │ │ │9 斤、香華│3.92斤(開│ │ │ │ │ │ │哈密瓜5 斤│立發票金額│ │ │ │ │ │ │、香華哈密│共計2,866 │ │ │ │ │ │ │瓜5 斤、香│元) │ │ │ │ │ │ │華哈密瓜5 │ │ │ │ │ │ │ │斤、紅色火│ │ │ │ │ │ │ │龍果5 斤、│ │ │ │ │ │ │ │紅色火龍果│ │ │ │ │ │ │ │5 斤、水晶│ │ │ │ │ │ │ │芭樂3.92斤│ │ │ │ │ │ │ │、水晶芭樂│ │ │ │ │ │ │ │3.92斤(價│ │ │ │ │ │ │ │值共計新臺│ │ │ │ │ │ │ │幣,下同 │ │ │ │ │ │ │ │5,131 元)│ │ │ ├──┼──────┼──────┼────┼─────┼─────┼──────────┤ │ 2 │104 年1 月2 │收銀員: │漏未結帳│火龍果5 斤│香蕉2.51斤│廖春萍、劉庭華共同犯│ │ │日上午7 時59│廖春萍 │、以他品│、香蕉2.51│、牛番茄1.│詐欺取財罪,廖春萍處│ │ │分許 ├──────┤項代替原│斤、火龍果│81斤、香蕉│拘役40日,劉庭華處有│ │ │ │消費客人: │商品刷價│5 斤、牛番│2.31斤、大│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 │劉庭華 │登錄收銀│茄1.81斤、│陸黃金奇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台之電腦│雪梨5 斤、│果4 粒、義│折算壹日。 │ │ │ │ │ │雪梨5 斤、│大利奇異果│ │ │ │ │ │ │火龍果5 斤│6 粒、泰國│ │ │ │ │ │ │、柳丁10斤│金枕榴槤1 │ │ │ │ │ │ │、香華哈密│斤(開立發│ │ │ │ │ │ │瓜6 斤、熟│票金額共計│ │ │ │ │ │ │花生1 斤、│587 元) │ │ │ │ │ │ │茂谷柑6 斤│ │ │ │ │ │ │ │、雪梨5 斤│ │ │ │ │ │ │ │、火龍果5 │ │ │ │ │ │ │ │斤、富有甜│ │ │ │ │ │ │ │柿3 斤、香│ │ │ │ │ │ │ │蕉2.31斤、│ │ │ │ │ │ │ │榴槤3 盒(│ │ │ │ │ │ │ │價值共計4,│ │ │ │ │ │ │ │895元) │ │ │ ├──┼──────┼──────┼────┼─────┼─────┼──────────┤ │ 3 │104 年1 月4 │收銀員: │漏未結帳│柳丁12.71 │柳丁12.71 │廖春萍、劉庭華共同犯│ │ │日上午7 時44│廖春萍 │、以多報│斤、富有甜│斤、美國紅│詐欺取財罪,廖春萍處│ │ │分許 ├──────┤少 │柿3 斤、雪│石榴1 粒、│有期徒刑2 月,劉庭華│ │ │ │消費客人: │ │梨6 斤、雪│香華哈密瓜│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劉庭華 │ │梨6 斤、雪│8.25斤、柳│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梨6 斤、火│丁12.48 斤│元折算壹日 │ │ │ │ │ │龍果5 斤、│、茂谷柑5.│ │ │ │ │ │ │火龍果5 斤│88斤、養生│ │ │ │ │ │ │、美國紅石│紅棗核桃蛋│ │ │ │ │ │ │榴6 粒、雪│糕3 盒(開│ │ │ │ │ │ │梨6 斤、香│立發票金額│ │ │ │ │ │ │華哈密瓜8.│共計1,484 │ │ │ │ │ │ │25斤、香華│元) │ │ │ │ │ │ │哈密瓜8 斤│ │ │ │ │ │ │ │、香華哈密│ │ │ │ │ │ │ │瓜8 斤、柳│ │ │ │ │ │ │ │丁12.48 斤│ │ │ │ │ │ │ │、茂谷柑5.│ │ │ │ │ │ │ │88斤、金星│ │ │ │ │ │ │ │蘋果6 粒、│ │ │ │ │ │ │ │榴槤2 盒、│ │ │ │ │ │ │ │義大利奇異│ │ │ │ │ │ │ │果20粒、義│ │ │ │ │ │ │ │大利奇異果│ │ │ │ │ │ │ │20粒、養生│ │ │ │ │ │ │ │紅棗核桃蛋│ │ │ │ │ │ │ │糕3 盒(價│ │ │ │ │ │ │ │值共計7,29│ │ │ │ │ │ │ │7 元) │ │ │ ├──┼──────┼──────┼────┼─────┼─────┼──────────┤ │ 4 │104 年1 月6 │收銀員: │漏未結帳│雪梨5 斤、│柳丁8.01斤│同編號3 │ │ │日上午7 時59│廖春萍 │、以多報│茂谷柑5 斤│、大陸黃金│ │ │ │分許 ├──────┤少 │、櫻桃1 盒│奇異果1 粒│ │ │ │ │消費客人: │ │、柳丁8.01│、海梨柑4.│ │ │ │ │劉庭華 │ │斤、大陸黃│79斤、柳丁│ │ │ │ │ │ │金奇異果20│8.33斤、紐│ │ │ │ │ │ │粒、海梨柑│西蘭奇異果│ │ │ │ │ │ │4.79斤、柳│1 粒、美國│ │ │ │ │ │ │丁8.33斤、│五爪蘋果1 │ │ │ │ │ │ │紐西蘭奇異│粒、日本金│ │ │ │ │ │ │果20粒、美│星蘋果1 粒│ │ │ │ │ │ │國五爪蘋果│、傑可洋芋│ │ │ │ │ │ │6 粒、日本│片(起司)│ │ │ │ │ │ │金星蘋果4 │1 罐、天然│ │ │ │ │ │ │粒、雪梨6 │蔬果脆片1 │ │ │ │ │ │ │斤、雪梨6 │罐、傑可洋│ │ │ │ │ │ │斤、雪梨7 │芋片(洋蔥│ │ │ │ │ │ │斤、香華哈│)1 罐、深│ │ │ │ │ │ │密瓜6 斤、│層海菜棒1 │ │ │ │ │ │ │香華哈密瓜│包、葡萄派│ │ │ │ │ │ │6 斤、香華│1 包(開立│ │ │ │ │ │ │哈密瓜6 斤│發票金額共│ │ │ │ │ │ │、香華哈密│計946元) │ │ │ │ │ │ │瓜4 斤、香│ │ │ │ │ │ │ │華哈密瓜6 │ │ │ │ │ │ │ │斤、香華哈│ │ │ │ │ │ │ │密瓜6 斤、│ │ │ │ │ │ │ │傑可洋芋片│ │ │ │ │ │ │ │(起司)1 │ │ │ │ │ │ │ │罐、天然蔬│ │ │ │ │ │ │ │果脆片3 罐│ │ │ │ │ │ │ │、傑可洋芋│ │ │ │ │ │ │ │片(洋蔥)│ │ │ │ │ │ │ │2 罐、深層│ │ │ │ │ │ │ │海菜棒1 包│ │ │ │ │ │ │ │、葡萄派1 │ │ │ │ │ │ │ │包(價值共│ │ │ │ │ │ │ │計6,844 元│ │ │ │ │ │ │ │) │ │ │ ├──┼──────┼──────┼────┼─────┼─────┼──────────┤ │ 5 │104 年1 月10│收銀員: │漏未結帳│柳丁8.68斤│柳丁8.68斤│同編號2 │ │ │日上午7 時10│廖春萍 │、以多報│、日本金星│、日本金星│ │ │ │分許 ├──────┤少 │蘋果5 粒、│蘋果1粒、 │ │ │ │ │消費客人: │ │雪梨5 斤、│香華哈密瓜│ │ │ │ │劉庭華 │ │雪梨5 斤、│6.1 斤、柳│ │ │ │ │ │ │雪梨5 斤、│丁7.68斤、│ │ │ │ │ │ │香華哈密瓜│柳丁9.11斤│ │ │ │ │ │ │6.1 斤、香│、香蕉5.14│ │ │ │ │ │ │華哈密瓜6 │斤、香華哈│ │ │ │ │ │ │斤、茂谷柑│密瓜5.47斤│ │ │ │ │ │ │5 斤、柳丁│(開立發票│ │ │ │ │ │ │7.68斤、柳│金額共計1,│ │ │ │ │ │ │丁9.11斤、│216元) │ │ │ │ │ │ │茂谷柑5 斤│ │ │ │ │ │ │ │、香蕉5.14│ │ │ │ │ │ │ │斤、香華哈│ │ │ │ │ │ │ │密瓜5.47斤│ │ │ │ │ │ │ │、日本蜜富│ │ │ │ │ │ │ │士頻果3 粒│ │ │ │ │ │ │ │、日本金星│ │ │ │ │ │ │ │蘋果3 粒、│ │ │ │ │ │ │ │酪梨6 斤、│ │ │ │ │ │ │ │香華哈密瓜│ │ │ │ │ │ │ │6 斤(價值│ │ │ │ │ │ │ │共計5,345 │ │ │ │ │ │ │ │元) │ │ │ ├──┼──────┼──────┼────┼─────┼─────┼──────────┤ │ 6 │104 年1 月13│收銀員: │漏未結帳│柳丁8.33斤│柳丁8.33斤│廖春萍、劉庭華共同犯│ │ │日上午7 時47│廖春萍 │、以他品│、柳丁12.2│、柳丁12.2│詐欺取財罪,廖春萍處│ │ │分許 ├──────┤項代替原│7 斤、茂谷│7 斤、柳丁│拘役20日,劉庭華處拘│ │ │ │消費客人: │商品刷價│柑7.58斤、│7.58斤、柳│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 │ │ │劉庭華 │登錄收銀│茂谷柑4.57│丁4.57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台之電腦│斤、柳丁5.│柳丁5.14斤│壹日。 │ │ │ │ │ │14斤、雪梨│、香華哈密│ │ │ │ │ │ │6 斤、香華│瓜5.72斤(│ │ │ │ │ │ │哈密瓜5.72│開立發票金│ │ │ │ │ │ │斤、香華哈│額共計696 │ │ │ │ │ │ │密瓜6 斤、│元) │ │ │ │ │ │ │香華哈密瓜│ │ │ │ │ │ │ │6 斤、雪梨│ │ │ │ │ │ │ │6 斤、大湖│ │ │ │ │ │ │ │草莓3 盒、│ │ │ │ │ │ │ │老公豆花生│ │ │ │ │ │ │ │1 包(價值│ │ │ │ │ │ │ │共計3, 653│ │ │ │ │ │ │ │元) │ │ │ ├──┼──────┼──────┼────┼─────┼─────┼──────────┤ │ 7 │104 年1 月18│收銀員: │漏未結帳│日本蜜富士│日本蜜富士│同編號6 │ │ │日上午7 時48│廖春萍 │、以多報│蘋果6 粒、│蘋果1 粒、│ │ │ │分許 ├──────┤少 │雪梨6.17斤│雪梨6.17斤│ │ │ │ │消費客人: │ │、茂谷柑6 │、日本金星│ │ │ │ │劉庭華 │ │斤、雪梨6 │蘋果1 粒、│ │ │ │ │ │ │斤、日本金│美國紅石榴│ │ │ │ │ │ │星蘋果6 粒│1 粒、養生│ │ │ │ │ │ │、美國紅石│紅棗核桃蛋│ │ │ │ │ │ │榴6 粒、臺│糕1 盒、果│ │ │ │ │ │ │灣葡萄1.5 │汁調味乳1 │ │ │ │ │ │ │斤、養生紅│組(1 組6 │ │ │ │ │ │ │棗核桃蛋糕│瓶)(開立│ │ │ │ │ │ │3 盒、果汁│發票金額共│ │ │ │ │ │ │調味乳3 組│計582元) │ │ │ │ │ │ │(1 組6 瓶│ │ │ │ │ │ │ │)(價值共│ │ │ │ │ │ │ │計3,663 元│ │ │ │ │ │ │ │) │ │ │ ├──┼──────┼──────┼────┼─────┼─────┼──────────┤ │ 8 │104 年1 月20│收銀員: │漏未結帳│火龍果5.33│蓮霧2.82斤│同編號3 │ │ │日上午7 時50│廖春萍 │、以多報│斤、火龍果│、聖女番茄│ │ │ │分許 ├──────┤少 │4.84斤、雪│1 盒、菓翔│ │ │ │ │消費客人: │ │梨5.43斤、│牛軋糖1 包│ │ │ │ │劉庭華 │ │大目釋迦3.│、深層海菜│ │ │ │ │ │ │40斤、茂谷│棒1 包、大│ │ │ │ │ │ │柑11.7斤、│目釋迦3.40│ │ │ │ │ │ │日本金星蘋│斤、日本金│ │ │ │ │ │ │果5 粒、仙│星蘋果1 粒│ │ │ │ │ │ │桃2.13斤、│(開立發票│ │ │ │ │ │ │蓮霧2.82斤│金額共計95│ │ │ │ │ │ │、深層海菜│4元 ) │ │ │ │ │ │ │棒1 包、菓│ │ │ │ │ │ │ │翔牛軋糖1 │ │ │ │ │ │ │ │包、聖女番│ │ │ │ │ │ │ │茄2 盒、日│ │ │ │ │ │ │ │本蜜富士蘋│ │ │ │ │ │ │ │果7 粒、雪│ │ │ │ │ │ │ │梨6.17斤、│ │ │ │ │ │ │ │雪梨6.21斤│ │ │ │ │ │ │ │、雪梨7.33│ │ │ │ │ │ │ │斤、水果貨│ │ │ │ │ │ │ │底1 包(價│ │ │ │ │ │ │ │值共計 │ │ │ │ │ │ │ │6,878 元)│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實際取得商│開立發票品│ 宣 告 刑 │ │ │ │ │ │品 │項 │ │ ├──┼──────┼──────┼────┼─────┼─────┼──────────┤ │ 1 │104 年1 月1 │收銀員: │以他品項│香蕉1 斤、│水果貨底1 │廖春萍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上午7 時13│廖春萍 │代替原商│熟花生1 斤│包(開立發│罪,處拘役10日,如易│ │ │分許 ├──────┤品刷價登│、草莓3 盒│票金額共計│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消費客人: │錄收銀台│、香華哈密│10元) │折算壹日。 │ │ │ │吳昭政 │之電腦 │瓜8 斤、黑│ │ │ │ │ │ │ │無子葡萄2 │ │ │ │ │ │ │ │斤、養生紅│ │ │ │ │ │ │ │棗核桃糕5 │ │ │ │ │ │ │ │盒、金棗1 │ │ │ │ │ │ │ │斤(價值共│ │ │ │ │ │ │ │計1,166 元│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實際取得商│開立發票品│ 宣 告 刑 │ │ │ │ │ │品 │項 │ │ ├──┼──────┼──────┼────┼─────┼─────┼──────────┤ │ 1 │104 年1 月3 │收銀員: │漏未結帳│火龍果6 斤│金鑽鳳梨9.│廖春萍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上午6 時37│廖春萍 │ │、酪梨4 斤│61斤、香蕉│罪,處有期徒刑2 月,│ │ │分許 ├──────┤ │、金鑽鳳梨│5.16斤(開│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消費客人: │ │9.61斤、香│立發票金額│仟元折算壹日。 │ │ │ │葉鳳珠(綽號│ │蕉5.16斤、│312元) │ │ │ │ │「夜市奶媽」│ │蓮霧6 斤、│ │ │ │ │ │) │ │紅地球葡萄│ │ │ │ │ │ │ │12斤、其他│ │ │ │ │ │ │ │貨底2000斤│ │ │ │ │ │ │ │(價值共計│ │ │ │ │ │ │ │4,360元) │ │ │ └──┴──────┴──────┴────┴─────┴─────┴──────────┘ 附表四: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實際取得商│開立發票品│ 宣 告 刑 │ │ │ │ │ │品 │項 │ │ ├──┼──────┼──────┼────┼─────┼─────┼──────────┤ │ 1 │104 年1 月19│收銀員: │以他品項│日本蜜蘋果│水果貨底1 │陳秀妹、廖春萍共同犯│ │ │日上午6 時56│陳秀妹 │代替原商│5 斤、貨底│包(開立發│詐欺取財罪,各處拘役│ │ │分許 ├──────┤品刷價登│金星蘋果3 │票金額共計│1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 │ │ │消費客人: │錄收銀台│斤、貨底日│1 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廖春萍 │之電腦 │本蜜蘋果6 │ │。 │ │ │ │ │ │斤、雞蛋蕉│ │ │ │ │ │ │ │1 斤、韓國│ │ │ │ │ │ │ │梨3 斤、煎│ │ │ │ │ │ │ │餅5 包(價│ │ │ │ │ │ │ │值共計1,16│ │ │ │ │ │ │ │7元) │ │ │ └──┴──────┴──────┴────┴─────┴─────┴──────────┘ 附表五: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實際取得商│開立發票品│ 宣 告 刑 │ │ │ │ │ │品 │項 │ │ ├──┼──────┼──────┼────┼─────┼─────┼──────────┤ │ 1 │104 年1 月14│收銀員: │以他品項│茂谷柑4 斤│水果貨底1 │陳秀妹共同犯詐欺取財│ │ │日凌晨4 時41│陳秀妹 │代替原商│、茂谷柑4 │包(開立發│罪,處拘役5 日,如易│ │ │分許 ├──────┤品刷價登│斤、仙桃2 │票金額共計│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消費客人: │錄收銀台│斤、仙桃2 │1 元) │折算壹日。 │ │ │ │吳昭政 │之電腦 │斤(價值 │ │ │ │ │ │ │ │6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 │編號│ 時間 │ 商品名稱 │ 金額 │ 宣告刑 │ │ │ │ │(單位:元)│ │ ├──┼───────┼──────────┼──────┼───────────┤ │ 1 │104 年1 月9 日│黃金奇異果10顆 │共計200元 │陳秀妹竊盜,處拘役2 日│ │ │凌晨4時59分許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七: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實際取得商│開立發票品│ 宣 告 刑 │ │ │ │ │ │品 │項 │ │ ├──┼──────┼──────┼────┼─────┼─────┼──────────┤ │ 1 │104 年1 月6 │收銀員: │漏未結帳│小黃瓜1 斤│洋蔥0.98斤│林梅子犯詐欺取財罪,│ │ │日上午8 時7 │林梅子 │、以多報│、洋蔥0.98│、白蘿蔔1.│處罰金新台幣壹仟元,│ │ │分許 ├──────┤少 │斤、白蘿蔔│38斤、黃玉│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 │ │消費客人: │ │1.38斤、黃│米1 條、菜│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梅子 │ │玉米2 條、│心2.08斤(│ │ │ │ │ │ │菜心2. 08 │開立發票金│ │ │ │ │ │ │斤(價值共│額共計95元│ │ │ │ │ │ │計132 元)│) │ │ └──┴──────┴──────┴────┴─────┴─────┴──────────┘ 附表八: ┌──┬──────┬───────────────────────┬──────────┐ │編號│時間 │方式 │ │ │ │ ├──────┬────┬─────┬─────┤ │ │ │ │分工方式 │手法 │所購商品 │未結商品 │ 宣 告 刑 │ ├──┼──────┼──────┼────┼─────┼─────┼──────────┤ │ 1 │104 年1 月12│收銀員: │未經結帳│高麗菜2 斤│高麗菜2 斤│林梅子共同犯背信罪,│ │ │日上午7 時46│林梅子 │ │、冬瓜1.2 │、冬瓜1.2 │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 │ │分許 ├──────┤ │斤、紅蘿蔔│斤、紅蘿蔔│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消費客人: │ │0.5 斤、白│0.5 斤、白│算壹日。 │ │ │ │真實姓名年籍│ │帶魚1 包、│帶魚1 包、│ │ │ │ │不詳綽號「弟│ │鱈魚1 盒、│鱈魚1 盒、│ │ │ │ │弟」之男子 │ │青菜2 把、│青菜2 把、│ │ │ │ │ │ │大掛菜2 斤│大掛菜2 斤│ │ │ │ │ │ │、瘦肉絲1 │、瘦肉絲1 │ │ │ │ │ │ │盒、木耳1 │盒、木耳1 │ │ │ │ │ │ │盒、秀珍菇│盒、秀珍菇│ │ │ │ │ │ │1 盒、美白│1 盒、美白│ │ │ │ │ │ │菇1 包、雞│菇1 包、雞│ │ │ │ │ │ │蛋豆腐2 盒│蛋豆腐2 盒│ │ │ │ │ │ │、鴻喜菇1 │、鴻喜菇1 │ │ │ │ │ │ │包、芹菜1 │包、芹菜1 │ │ │ │ │ │ │把、蝦仁2 │把、蝦仁2 │ │ │ │ │ │ │盒(價值 │盒 │ │ │ │ │ │ │775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