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2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祥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9894 號)及追加起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祥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秋祥前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0 ○0 號4 樓萊威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萊威公司)、桃園市○○區○○路00○0 號8 樓鴻佩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鴻佩公司)、新北市○○區○○街0 巷0 號2 樓羽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羽晶公司)及新北市○○區○○街00○0 號誌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誌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主辦會計業務,亦為址設桃園市○○區○○村0 鄰○○00○0 號創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創郁公司)之登記兼實際經營者,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不思正當經營各該公司所營業務,竟分別於下述時、地,為各該犯行: ㈠萊威公司部分: 1.林秋祥與萊威公司於民國98年2 月間某日起至100 年5 月間之登記負責人廖振欽,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廖振欽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2 月至100 年5 月間,以萊威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550 紙後,分別交付予各該營業人使用,充作其等向萊威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3 、5 、6 、8 、9 、11、13所示營業人,並各持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3 、5 、6 、8 、9 、11、13所示數量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附表一之一編號2 、4 、7 、10、12所示營業人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2.林秋祥復於100 年5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間,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邀約同有犯意聯絡之胡際昌接續擔任萊威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胡際昌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100 年7 月至100 年12月間,以萊威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9紙後,分別交付予各該營業人(各該營業人均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 ㈡鴻佩公司部分:林秋祥與鴻佩公司於97年1 月間某日起至98年4 月間之登記負責人李東輝,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李東輝業經本院判決免訴確定),於97年5 月至98年4 月間,以鴻佩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313 紙後,分別交付予各該營業人使用,充作其等向鴻佩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如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營業人,並各持如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數量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附表二編號2 、3 、4 、7 所示營業人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㈢羽晶公司部分: 1.林秋祥與羽晶公司於民國98年7 月間某日起至98年8 月間之登記負責人曾秋蓉,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曾秋蓉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於98年7 月至同年8 月間,以曾秋蓉及羽晶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22紙後,交付予源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源發公司,源發公司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 2.林秋祥復於98年8 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間,承前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邀約同有犯意聯絡之李秀珠擔任羽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李秀珠業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於98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以羽晶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共52紙後,交付予創郁公司(創郁公司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 ㈣誌德公司部分:林秋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9年11月至100 年12月間,以誌德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共126 紙後,分別交付予各該營業人使用,充作其等向誌德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營業人,並各持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數量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附表四編號2 、5 所示營業人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附表四編號4 所示營業人於提出不實統一發票扣抵營業稅款後,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稅款之結果,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㈤創郁公司部分: 1.林秋祥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97年9 月至101 年12月間,以創郁公司名義接續虛偽填製不實品名、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五所示之統一發票共425 紙後,分別交付予各該營業人使用,充作其等向創郁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如附表五編號1 、3 、4 、6 、7 、8 、14所示營業人,並各持如附表五編號1 、3 、4 、6 、7 、8 、14所示數量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附表五編號2 、5 、9 、10、13所示營業人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附表五編號11、12所示營業人於提出不實統一發票扣抵營業稅款後,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稅款之結果,爰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詳下述),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2.林秋祥另基於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將創郁公司於99年至102 年間之收入,指示買受人將款項匯入不知情之黃寶玉申設之第一銀行大園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及鄭淑華申設之合作金庫基隆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在創郁公司99年至102 年各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上,接續故意遺漏各項收入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使創郁公司之帳面收入共減少新臺幣(下同)3 億2,200 萬7,822 元(創郁公司為虛設行號,本身無逃漏稅捐之問題,詳下述)。 ㈥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秋祥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廖振欽、胡際昌、李東輝、曾秋蓉、李秀珠、李啓銘、李永吉、黃寶玉、鄭淑華於偵查時之證述。 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申報書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作業列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2 月22日函暨所附萊威公司、鴻佩公司涉案期間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分析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3 月15日函暨所附萊威公司、鴻佩公司涉案期間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扣抵情形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8 月12日、105 年10月19日函文及附件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11月23日函暨附件創郁公司涉案期間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扣抵情形分析表、黃寶玉所有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外匯支出歸戶明細、大額通貨交易資料及鄭淑華所有合作金庫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犯法條部分之說明: 1.萊威公司部分: ⑴被告與廖振欽共同開立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3 、5 、6 、8 、9 、11、13所示之營業人持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3 、5 、6 、8 、9 、11、13所示之發票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⑵被告與胡際昌共同開立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核其所為,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2.鴻佩公司部分:被告與李東輝共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之營業人持如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之發票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3.羽晶公司部分: ⑴被告與曾秋蓉共同開立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⑵被告與李秀珠共同開立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4.誌德公司部分:被告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營業人持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發票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5.創郁公司部分: ⑴被告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藉以幫助如附表五編號1 、3 、4 、6 、7 、8 、14所示之營業人持如附表五編號1 、3 、4 、6 、7 、8 、14所示之發票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⑵被告故意遺漏創郁公司於99年至102 年間之收入不為記錄,致使各該年度創郁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 ㈡接續犯與想像競合犯部分之說明: 1.萊威公司部分: ⑴被告於98年2 月至100 年5 月間、100 年7 月至同年12月間,為萊威公司開立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供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3 、5 、6 、8 、9 、11、13所示之營業人持以逃漏稅款,既均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⑵被告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 、3 、5 、6 、8 、9 、11、13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2.鴻佩公司部分: ⑴被告於97年5 月至98年4 月間,為鴻佩公司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發票,供如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逃漏稅款,既均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⑵被告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二編號1 、5 、6 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3.羽晶公司部分:被告於98年7 月至同年8 月間、98年10月至同年12月間,為羽晶公司開立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所示之不實發票,既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4.誌德公司部分: ⑴被告於99年11月至100 年12月間,為誌德公司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發票,供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之營業人持以逃漏稅款,既均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⑵被告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四編號1 、3 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5.創郁公司部分: ⑴被告於97年9 月至101 年12月間,為創郁公司開立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發票,供如附表五編號1 、3 、4 、6 、7 、8 、14所示之營業人持以逃漏稅款,既均時地密接、手段相同,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 ⑵被告以填製上開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五編號1 、3 、4 、6 、7 、8 、14所示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⑶另被告自99年至102 年間掩飾創郁公司帳面收入,使創郁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亦應包括為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二、附表二、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部分所為犯行,分別與各該時期擔任各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之廖振欽、胡際昌、李東輝、曾秋蓉、李秀珠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另公訴人雖認為被告就附表四部分所為,係與李啓銘共犯(起訴書記載為李永吉,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惟因李啓銘所涉案件本院仍在另案審理中,於該案審結之前應不宜遽論被告此部分係與李啓銘共犯,附此敘明。 ㈣被告本件所犯6 罪,犯意各別,行為態樣亦有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前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更一字第7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445號判決駁回確定,於93年1 月20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3年5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3 月1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上開期間,分別為萊威公司、鴻佩公司、羽晶公司、誌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主辦會計業務,且為創郁公司之登記兼實際經營者,不思正當經營各該公司,反開立不實銷貨發票,虛增各該公司收入,並幫助如附表所示之部分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款,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另又故意遺漏創郁公司收入不為登記,致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所為實無足取,本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行,並就其餘共犯之犯罪事實詳實交代,犯後態度良好,且檢察官亦同意本件以簡易判決處刑(見105 年度重訴緝字第7 號卷內所附本院105 年10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兼衡被告之素行、各犯罪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沒收部分: 1.查104 年12月17日修正,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該日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查被告所犯開立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五所示不實發票之各次犯行,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且被告所為雖使如附表一之一、二、四、五所示之部分營業人得以逃漏營業稅,惟該逃漏稅捐性質上,亦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所得。另被告雖掩飾創郁公司之收入不為登載在財務報表上,惟此一單純行為亦未使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且創郁公司為有限公司,有獨立之法人格,縱其逃漏營業稅本已非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遑論創郁公司為虛設行號,根本無庸繳納營業稅(詳下述),故本件尚無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㈠除本院上開認定被告有罪之部分外,公訴意旨另認: 1.被告就附表一之一編號2 、4 、7 、10、12之部分;附表一之二之部分;附表二編號2 、3 、4 、7 之部分;附表三之一之部分;附表三之二之部分;附表四編號2 、4 、5 之部分;附表五編號2 、5 、9 、10、11、12、13之部分所為,尚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2.另被告明知萊威公司、鴻佩公司、羽晶公司、誌德公司、創郁公司分別均未向如附表六至十所示之營業人實際進貨,竟各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接續犯意聯絡,於取得如附表六至十所示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充當進項憑證,並分別登載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而行使,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云云。 3.被告在創郁公司99年至102 年各項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上,故意遺漏收入不為記錄,使創郁公司帳面收入減少3 億2,200 萬7,822 元,而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1,610 萬391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尚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係屬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並須有逃漏應納稅捐之結果事實,始足構成該條之罪。而同法第43條所規定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當亦應以受幫助之納稅義務人確有犯第41條之事實與結果者,方有幫助逃漏稅捐罪責成立之可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16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意指販售虛開之統一發票予虛設之公司、商號,因該虛設之公司、商號並無營業行為,自無庸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而無逃漏稅捐之問題,故販售虛開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或商號之人,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之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故當營業人當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依前揭規定不得請求稽徵機關退還,僅得留抵為之後之應納營業稅使用,核其立法目的,係為簡化退、繳稅手續並防杜弊端,而可達簡化徵納雙方退、繳稅款之作業;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如經查明該虛報之稅額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調查基準日)止,實際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尚未辦理扣抵或退稅,即未發生逃漏稅款之結果,業經財政部前以(85)台財稅字第851894251 號、第871938148 號函文函釋明確。經查: 1.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 、4 、7 、10、12;附表一之二;附表二編號2 、3 、4 、7 ;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編號2 、5 ;附表五編號2 、5 、9 、10、13所示之營業人,均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2 月22日函文及附件、105 年3 月15日函文及附件、105 年8 月12日函文及附件、105 年10月19日函文及附件、105 年11月23日函文及附件在卷可參(見105 年度原重訴字第1 號卷第40頁至第98頁背面、第112 頁至第114 頁,105 年度重訴字第17號卷第62頁至第68頁背面,第111 頁至第112 頁,105 年度簡字第322 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即為虛設行號,則縱其等持各該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無庸繳納營業稅而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言,被告此部分自亦無幫助逃漏營業稅之犯行。 2.復附表四編號4 及附表五編號11、12所示之營業人,於扣除虛開發票部分後,因前期均尚有相當之留抵稅額,而尚未產生逃漏營業稅捐之結果,有上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 年10月19日函及附件、105 年11月23日函文及附件附卷可佐,自亦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為自亦無從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㈢再按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每二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營業人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需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雖萊威公司、鴻佩公司、羽晶公司、誌德公司、創郁公司將如附表六至十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登載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為進項憑證,然據上所述,公司負責人填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目的,係為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而該等文書並非會計憑證,是縱使被告將該等公司於各該申報期間申報營業稅時所提出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內容有所不實,亦無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㈣復以創郁公司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虛設行號(見105 年度原重訴字第1 號卷第114 頁),已如前述,被告雖隱匿創郁公司收入不為記錄在財務報表上,而以不正當之方法將減少後之收入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然創郁公司既無應納營業稅之問題,被告自無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餘地。 ㈤從而,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均有誤會,惟因此部分起訴意旨認與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具有法律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第4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之一:萊威公司林秋祥與廖振欽共犯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提出扣抵│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日期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 │ 1 │瑞陞運通有限│2 │122 萬4,000元 │6 萬1,200元 │ 2 │122 萬4,000元 │6 萬1,200元 │99年4 月│99年4月 │ │ │公司 │ │ │ │ │ │ │ │ │ ├──┼──────┼──┼───────┼──────┼──┴───────┴──────┴────┴────┤ │ 2 │綠源生態科技│32 │1,191萬5,406元│59萬5,771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3 │璟琦國際開發│10 │387 萬元 │193 萬500 元│10 │387 萬元 │193 萬500 元│98年9 月│98年10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至98年10│ │ │ │ │ │ │ │ │ │ │月 │ │ ├──┼──────┼──┼───────┼──────┼──┴───────┴──────┴────┴────┤ │ 4 │國華牙材股份│1 │4萬4,500元 │2,22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勳高國際股份│174 │7,359萬1,294元│367萬9,568元│173 │7,320萬8,776元│366萬442元 │98年2 月│98年2 月│ │ │有限公司 │ │ │ │ │ │ │至100 年│至100 年│ │ │ │ │ │ │ │ │ │5 月 │6 月 │ ├──┼──────┼──┼───────┼──────┼──┼───────┼──────┼────┼────┤ │ 6 │瑞陞國際有限│47 │2,586 萬8,880 │129 萬3,444 │47 │2,586 萬8,880 │129 萬3,444 │98年7 月│98年8 月│ │ │公司 │ │元 │元 │ │元 │元 │至98年11│至98年12│ │ │ │ │ │ │ │ │ │月 │月 │ ├──┼──────┼──┼───────┼──────┼──┴───────┴──────┴────┴────┤ │ 7 │神網科技股份│161 │7,770萬6,143元│388萬5,307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索達科技股份│24 │1,972萬8,000元│98萬6,400 元│24 │1,972 萬8,000 │98萬6,400 元│99年1 月│99年2月 │ │ │有限公司 │ │ │ │ │元 │ │ │ │ ├──┼──────┼──┼───────┼──────┼──┼───────┼──────┼────┼────┤ │ 9 │亞洲豐盈綠能│62 │3,718萬2,960元│185萬9,148元│61 │3,677萬7,960元│183萬8,898元│98年11月│98年12月│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至99年4 │至99年4 │ │ │ │ │ │ │ │ │ │月 │月 │ ├──┼──────┼──┼───────┼──────┼──┴───────┴──────┴────┴────┤ │ 10│誌德公司 │6 │205萬2,000元 │10萬2,6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 │ │ │ │ │ │ ├──┼──────┼──┼───────┼──────┼──┬───────┬──────┬────┬────┤ │ 11│龍三通探針有│10 │387 萬元 │19萬3,500元 │10 │387 萬元 │19萬3,500 元│98年9 月│98年10月│ │ │限公司 │ │ │ │ │ │ │至98年10│ │ │ │ │ │ │ │ │ │ │月 │ │ ├──┼──────┼──┼───────┼──────┼──┴───────┴──────┴────┴────┤ │ 12│羽晶公司 │13 │454萬1,979元 │22萬7,10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 │ │ │ │ │ │ │ ├──┼──────┼──┼───────┼──────┼──┬───────┬──────┬────┬────┤ │ 13│傑程科技股份│8 │310萬5,000元 │15萬5,250元 │8 │310萬5,000元 │15萬5,250元 │99年3月 │99年4月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合計│ │550 │2 億6,470 萬 │1,015 萬 │335 │1 億6,765 萬 │1,011 萬 │ │ │ │ │ │ │162元 │9,010 元 │ │2,616元 │9,634 元 │ │ │ └──┴──────┴──┴───────┴──────┴──┴───────┴──────┴────┴────┘ 附表一之二:萊威公司林秋祥與胡際昌共犯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銷售額│稅額 │ │ ├──┼──────┼──┼───────┼──────┼──┴───┴───┼──────┤ │ 1 │優可森股份有│8 │307萬4,400 元 │15萬3,72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100 年12月 │ │ │限公司 │ │ │ │捐之問題。 │ │ ├──┼──────┼──┼───────┼──────┼──────────┼──────┤ │ 2 │神網科技股份│41 │1,358萬2,800元│67萬9,1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100 年7 月至│ │ │有限公司 │ │ │ │捐之問題。 │100 年9 月 │ ├──┼──────┼──┼───────┼──────┼──────────┴──────┤ │合計│ │49 │1,665萬7,200元│83萬2,860元 │ │ └──┴──────┴──┴───────┴──────┴─────────────────┘ 附表二:鴻佩公司林秋祥與李東輝共犯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提出扣抵│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日期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 │ 1 │博司(起訴書│3 │93萬6,000 元 │4 萬6,800元 │ 3 │93萬6,000元 │4 萬6,800元 │97年7月 │97年8月 │ │ │誤載為博斯)│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2 │金豐泰實業有│97 │3,956萬9,040元│197 萬8,452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97年5 月│97年6 月│ │ │限公司 │ │ │元 │ │至97年10│至97年10│ │ │ │ │ │ │ │月 │月 │ ├──┼──────┼──┼───────┼──────┼─────────────────┼────┼────┤ │ 3 │世捷通國際有│71 │2,756萬5,121元│137 萬8,257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97年11月│97年12月│ │ │限公司 │ │ │元 │ │至98年2 │至98年2 │ │ │ │ │ │ │ │月 │月 │ ├──┼──────┼──┼───────┼──────┼─────────────────┼────┼────┤ │ 4 │綠源生態科技│51 │2,058 萬0,685 │102萬9,042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97年11月│97年12月│ │ │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至98年4 │至98年4 │ │ │ │ │ │ │ │月 │月 │ ├──┼──────┼──┼───────┼──────┼──┬───────┬──────┼────┼────┤ │ 5 │瑞陞國際有限│11 │461 萬5,200 元│23萬0,760元 │11 │461 萬5,200元 │23萬760元 │97年10月│97年10月│ │ │公司 │ │ │ │ │ │ │至97年11│至97年12│ │ │ │ │ │ │ │ │ │月 │月 │ ├──┼──────┼──┼───────┼──────┼──┼───────┼──────┼────┼────┤ │ 6 │德欣科技股份│54 │2,360 萬7,900 │118 萬0,395 │54 │2,360 萬7,900 │118 萬0,395 │97年5 月│97年6 月│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元 │元 │至97年10│至97年10│ │ │ │ │ │ │ │ │ │月 │月 │ ├──┼──────┼──┼───────┼──────┼──┴───────┴──────┼────┼────┤ │ 7 │創郁公司 │26 │1,029 萬4,800 │51萬4,74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97年9 月│97年10月│ │ │ │ │元 │ │ │至97年10│ │ │ │ │ │ │ │ │月 │ │ ├──┼──────┼──┼───────┼──────┼──┬───────┬──────┼────┼────┤ │合計│ │313 │1 億2,716 萬 │635萬8,446元│68 │2,915萬9,100元│145萬7,955元│ │ │ │ │ │ │8,746元 │ │ │ │ │ │ │ └──┴──────┴──┴───────┴──────┴──┴───────┴──────┴────┴────┘ 附表三之一:羽晶公司林秋祥與曾秋蓉共犯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銷售額│稅額 │ │ ├──┼──────┼──┼───────┼──────┼──┴───┴───┼──────┤ │ 1 │源發公司 │22 │473 萬5,444元 │23萬6,774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98年7 月至98│ │ │ │ │ │ │捐之問題。 │年8月 │ └──┴──────┴──┴───────┴──────┴──────────┴──────┘ 附表三之二:羽晶公司林秋祥與李秀珠共犯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銷售額│稅額 │ │ ├──┼──────┼──┼───────┼──────┼──┴───┴───┼──────┤ │ 1 │創郁公司 │52 │1,772 萬964 元│88萬6,055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98年10月至98│ │ │ │ │ │ │捐之問題。 │年12月 │ └──┴──────┴──┴───────┴──────┴──────────┴──────┘ 附表四:誌德公司林秋祥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提出扣抵│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日期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 │ 1 │瑢嘉實業有限│8 │214 萬8,000元 │10萬7,400元 │8 │214 萬8,000元 │10萬7,400元 │99年11月│99年12月│ │ │公司 │ │ │ │ │ │ │至99年12│ │ │ │ │ │ │ │ │ │ │月 │ │ ├──┼──────┼──┼───────┼──────┼──┴───────┴──────┼────┼────┤ │ 2 │神網科技股份│43 │1,677 萬4,200 │83萬8,71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100 年5 │100 年6 │ │ │有限公司 │ │元 │ │ │月至100 │月至100 │ │ │ │ │ │ │ │年10月 │年10月 │ ├──┼──────┼──┼───────┼──────┼──┬───────┬──────┼────┼────┤ │ 3 │元坤工程行 │1 │20萬元 │1 萬元 │1 │20萬元 │1萬元 │100 年5 │100 年6 │ │ │ │ │ │ │ │ │ │月 │月 │ ├──┼──────┼──┼───────┼──────┼──┴───────┴──────┼────┼────┤ │ 4 │佳亞科技股份│3 │469 萬4,400元 │23萬4,720元 │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稅款│100 年7 │100 年8 │ │ │有限公司 │ │ │ │之結果。 │月 │月 │ │ │ │ │ │ │ │ │ │ ├──┼──────┼──┼───────┼──────┼─────────────────┼────┼────┤ │ 5 │萊威公司 │71 │2,585萬2,320元│129 萬2,616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100 年5 │100 年6 │ │ │ │ │ │元 │ │月至100 │月至100 │ │ │ │ │ │ │ │年12月 │年12月 │ ├──┼──────┼──┼───────┼──────┼──┬───────┬──────┼────┼────┤ │合計│ │126 │4,966 萬8,920 │248 萬3,446 │9 │234萬8,000元 │11萬7,400元 │ │ │ │ │ │ │元 │元 │ │ │ │ │ │ └──┴──────┴──┴───────┴──────┴──┴───────┴──────┴────┴────┘ 附表五:創郁公司林秋祥部分 ┌──┬──────┬─────────────────┬─────────────────┬────┬────┐ │ │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發票日期│提出扣抵│ │編號│ 營業人名稱 ├──┬───────┬──────┼──┬───────┬──────┤ │日期 │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 │ ├──┼──────┼──┼───────┼──────┼──┼───────┼──────┼────┼────┤ │ 1 │閎發科技股份│20 │840 萬9,600元 │42萬0,480元 │ 20 │840 萬9,600元 │42萬0,480元 │97年9 月│97年10月│ │ │有限公司 │ │ │ │ │ │ │至97年10│ │ │ │ │ │ │ │ │ │ │月 │ │ ├──┼──────┼──┼───────┼──────┼──┴───────┴──────┼────┼────┤ │ 2 │優可森股份有│9 │851 萬4,000元 │42萬5,700 元│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100 年10│100 年10│ │ │限公司 │ │ │ │ │月 │月 │ ├──┼──────┼──┼───────┼──────┼──┬───────┬──────┼────┼────┤ │ 3 │瑞陞運通有限│5 │212萬7,035元 │10萬6,352元 │5 │212萬7,035元 │10萬6,352 │98年2 月│98年2 月│ │ │公司 │ │ │ │ │ │ │ │至98年4 │ │ │ │ │ │ │ │ │ │ │月 │ ├──┼──────┼──┼───────┼──────┼──┼───────┼──────┼────┼────┤ │ 4 │瑢嘉實業有限│2 │48萬5,714元 │2萬4,286元 │2 │48萬5,714元 │2萬4,286元 │99年8月 │99年10月│ │ │公司 │ │ │ │ │ │ │ │ │ ├──┼──────┼──┼───────┼──────┼──┴───────┴──────┼────┼────┤ │ 5 │驊宏國際有限│1 │23萬9,760元 │1 萬1,988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100年1月│100年2月│ │ │公司 │ │ │ │ │ │ │ ├──┼──────┼──┼───────┼──────┼──┬───────┬──────┼────┼────┤ │ 6 │魔力查得有限│1 │20萬8,800元 │1 萬0,440 元│1 │20萬8,800元 │1 萬0,440 元│100年2月│100 年2 │ │ │公司 │ │ │ │ │ │ │ │月 │ │ │ │ │ │ │ │ │ │ │ │ ├──┼──────┼──┼───────┼──────┼──┼───────┼──────┼────┼────┤ │ 7 │瑞陞國際有限│46 │1,465 萬1,330 │73萬2,568元 │46 │1,465萬1,330元│73萬2,568元 │97年11月│97年12月│ │ │公司 │ │元 │ │ │ │ │至101 年│至101 年│ │ │ │ │ │ │ │ │ │12月 │12月 │ ├──┼──────┼──┼───────┼──────┼──┼───────┼──────┼────┼────┤ │ 8 │德欣科技股份│13 │604 萬4,000元 │30萬2,200元 │13 │604 萬4,000元 │30萬2,200元 │97年10月│97年10月│ │ │有限公司 │ │ │ │ │ │ │至97年12│至97年12│ │ │ │ │ │ │ │ │ │月 │月 │ ├──┼──────┼──┼───────┼──────┼──┴───────┴──────┼────┼────┤ │ 9 │源發公司 │1 │15萬1,200元 │7,56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99年8月 │99年8月 │ │ │ │ │ │ │ │ │ │ ├──┼──────┼──┼───────┼──────┼─────────────────┼────┼────┤ │ 10│誌德公司 │24 │1,028 萬9,000 │51萬4,450元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100 年6 │100 年6 │ │ │ │ │元 │ │ │月至100 │月至100 │ │ │ │ │ │ │ │年8 月 │年8月 │ ├──┼──────┼──┼───────┼──────┼─────────────────┼────┼────┤ │ 11│鴻佩公司 │39 │1,615萬8,521元│80萬7,927元 │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稅款│98年1 月│98年2月 │ │ │ │ │ │ │之結果。 │至98年2 │ │ │ │ │ │ │ │ │月 │ │ ├──┼──────┼──┼───────┼──────┼─────────────────┼────┼────┤ │ 12│佳亞科技股份│3 │65萬5,800元 │3 萬2,790元 │僅虛增累積留抵稅額而未發生逃漏稅款│101 年11│101 年12│ │ │有限公司 │ │ │ │之結果。 │月 │月 │ ├──┼──────┼──┼───────┼──────┼─────────────────┼────┼────┤ │ 13│萊威公司 │251 │9,558 萬5,598 │477 萬9,285 │為虛設行號,無逃漏稅捐之問題。 │98年7 月│98年8 月│ │ │ │ │元 │元 │ │至100 年│至100 年│ │ │ │ │ │ │ │10月 │10月 │ ├──┼──────┼──┼───────┼──────┼──┬───────┬──────┼────┼────┤ │ 14│天福事業有限│10 │437萬7,760元 │21萬8,888元 │10 │437萬7,760元 │21萬8,888元 │100年6月│100年6月│ │ │公司 │ │ │ │ │ │ │ │ │ ├──┼──────┼──┼───────┼──────┼──┼───────┼──────┼────┼────┤ │合計│ │425 │1 億6,789 萬 │839 萬4,914 │97 │3,630萬4,239元│181萬5,214元│ │ │ │ │ │ │8,118元 │元 │ │ │ │ │ │ └──┴──────┴──┴───────┴──────┴──┴───────┴──────┴────┴────┘ 附表六:萊威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 │編號│ 收受不實發票之對象 │發票│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 │ │張數│ │ │ ├──┼────────────┼──┼─────────┼───────┤ │ 一 │創郁公司 │251 │9,558萬5,598元 │477萬9,285元 │ ├──┼────────────┼──┼─────────┼───────┤ │ 二 │源發公司 │165 │6,015萬3,846元 │300萬7,709元 │ ├──┼────────────┼──┼─────────┼───────┤ │ 三 │瑢嘉實業有限公司 │183 │4,524萬8,202元 │226萬2,421元 │ ├──┼────────────┼──┼─────────┼───────┤ │ 四 │誌德公司 │71 │2,585萬2,320元 │129萬2,616元 │ ├──┼────────────┼──┼─────────┼───────┤ │ 五 │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8 │1,458萬9,620元 │72萬9,480元 │ ├──┼────────────┼──┼─────────┼───────┤ │ 六 │瑞陞運通有限公司 │39 │572萬9,809元 │28萬6,496元 │ ├──┼────────────┼──┼─────────┼───────┤ │ 七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389萬2,000元 │19萬4,600元 │ ├──┼────────────┼──┼─────────┼───────┤ │ 八 │魔力查得有限公司 │26 │93萬9,467元 │4萬6,975元 │ ├──┼────────────┼──┼─────────┼───────┤ │ 九 │虛列他人進口貨物 │ │59萬5,520元 │2萬9,776元 │ ├──┴────────────┼──┼─────────┼───────┤ │合計 │783 │2億5,258萬6,382元 │1,262萬9,358元│ └───────────────┴──┴─────────┴───────┘ 附表七:鴻佩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 │編號│ 收受不實發票之對象 │發票│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 │ │張數│ │ │ ├──┼────────────┼──┼─────────┼───────┤ │ 一 │創郁公司 │39 │1,615萬8,521元 │80萬7,927元 │ └──┴────────────┴──┴─────────┴───────┘ 附表八:羽晶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 │編號│ 收受不實發票之對象 │發票│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 │ │張數│ │ │ ├──┼────────────┼──┼─────────┼───────┤ │ 一 │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506 萬8,800元 │25萬3,440 元 │ ├──┼────────────┼──┼─────────┼───────┤ │ 二 │萊威公司 │13 │454 萬1,979 元 │22萬7,100 元 │ ├──┼────────────┼──┼─────────┼───────┤ │ 三 │瑞陞國際有限公司 │2 │69萬8,400 元 │3 萬4,920 元 │ ├──┴────────────┼──┼─────────┼───────┤ │合計 │27 │1,030 萬9,179 元 │51萬5,460 元 │ └───────────────┴──┴─────────┴───────┘ 附表九:誌德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 │編號│ 收受不實發票之對象 │發票│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 │ │張數│ │ │ ├──┼────────────┼──┼─────────┼───────┤ │ 一 │鴻基事業有限公司 │43 │1,251萬9,072元 │62萬5,946元 │ ├──┼────────────┼──┼─────────┼───────┤ │ 二 │創郁公司 │24 │1,028萬9,000元 │51萬4,450元 │ ├──┼────────────┼──┼─────────┼───────┤ │ 三 │天福事有限公司 │15 │725萬9,760元 │36萬2,988元 │ ├──┼────────────┼──┼─────────┼───────┤ │ 四 │瑢嘉實業有限公司 │20 │509萬8,061元 │25萬4,904元 │ ├──┼────────────┼──┼─────────┼───────┤ │ 五 │文誠事業有限公司 │8 │287萬2,800元 │14萬3,640元 │ ├──┼────────────┼──┼─────────┼───────┤ │ 六 │萊威公司 │6 │205萬2,000元 │10萬2,600元 │ ├──┼────────────┼──┼─────────┼───────┤ │ 七 │驊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6 │201萬3,120元 │10萬656元 │ ├──┼────────────┼──┼─────────┼───────┤ │ 八 │源發公司 │2 │89萬2,800元 │4萬4,640元 │ ├──┼────────────┼──┼─────────┼───────┤ │ 九 │魔力查得有限公司 │18 │65萬1,593元 │3萬2,579元 │ ├──┼────────────┼──┼─────────┼───────┤ │ 十 │瑞陞國際有限公司 │1 │52萬元 │2萬6,000元 │ ├──┴────────────┼──┼─────────┼───────┤ │合計 │143 │4,416萬8,206元 │220萬8,403元 │ └───────────────┴──┴─────────┴───────┘ 附表十:創郁公司取得進項發票不另為不受理諭知之部分 ┌──┬────────────┬──┬─────────┬──────┐ │編號│ 收受不實發票之對象 │發票│ 銷 售 額 │ 營業稅額 │ │ │ │張數│ │ │ ├──┼────────────┼──┼─────────┼──────┤ │ 一 │德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7 │5,233萬9,392元 │261萬6,969元│ ├──┼────────────┼──┼─────────┼──────┤ │ 二 │羽晶公司 │52 │1,772萬964元 │88萬6,055元 │ ├──┼────────────┼──┼─────────┼──────┤ │ 三 │神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 │1,294萬6,320元 │64萬7,316元 │ ├──┼────────────┼──┼─────────┼──────┤ │ 四 │鴻佩公司 │25 │986萬2,800元 │49萬3,140元 │ ├──┼────────────┼──┼─────────┼──────┤ │ 五 │綠源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2 │839萬9,800 元 │41萬9,990元 │ ├──┼────────────┼──┼─────────┼──────┤ │ 六 │瑢嘉實業有限公司 │22 │639萬5,698元 │31萬9,785元 │ ├──┼────────────┼──┼─────────┼──────┤ │ 七 │勳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7 │613萬3,000元 │30萬6,650元 │ ├──┼────────────┼──┼─────────┼──────┤ │ 八 │金豐泰實業有限公司 │4 │180萬元 │9萬元 │ ├──┼────────────┼──┼─────────┼──────┤ │ 九 │魔力查得有限公司 │4 │115萬2,000元 │5萬7,600元 │ ├──┴────────────┼──┼─────────┼──────┤ │合計 │293 │1億1,674萬9,974元 │583萬7,5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