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英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英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判處有期徒刑3 年,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5年3 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2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2 年度上訴字第5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9 月,102 年度聲字第33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103 年度審訴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 年3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屆滿日原為106 年1 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1月2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致毅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7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