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家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家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梁家賓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漏載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