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永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5 年度聲沒字第171 號,偵查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永晴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以104 年度調偵字1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品,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與商標授權合約書各2 份、商標鑑定證明書5 份、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 份及搜索扣押照片18張報告在卷足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 ㈠被告羅永晴明知註冊/ 審定號碼: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名稱圖樣,係英屬維京群島富爾康有限公司FULL COMFORTCO . ,LTD . (下稱富爾康公司)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衣服、童裝、嬰兒服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被告基於販賣侵害著作權重製物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6 月間至中國大陸廣東省進貨,並於104 年4 月至5 月間,在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111 號1 樓及龍潭區北龍路142 號1 樓等3 家以被告為負責人之晶晶童裝商行公開陳列,且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價格販售,嗣經童心服飾公司派員於104 年4 月22日及同年5 月1 日分別在上開3 址商行內,以600 元購得「小熊圖- mini版」商標暨「幸運樂翻天系列」及「mini基本款系列」美術著作之童裝共6 件,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業於104 年12月17日以104 年度調偵字第168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保管字號:104 年度保字第572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4 年度偵字第13655 號偵查卷第107 頁),雖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見104 年度偵字第13655 號偵查卷第95頁),然扣案所示物品經鑑定係屬仿冒品無訛,此有小熊圖著作&商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參(見104 年度偵字第13655 號卷第52頁至第53頁、第68頁至第73頁),則附表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品名稱 │ 數量 │├──┼────────────────┼──────┤│1 │侵害mini基本款美術著作童裝 │ 24件 │├──┼────────────────┼──────┤│2 │侵害mini基本款美術著作褲子 │ 7件 │├──┼────────────────┼──────┤│3 │侵害HAPPY GO!GO!美術著作童裝 │ 11件 │├──┼────────────────┼──────┤│4 │侵害海底音樂會美術著作童裝 │ 1件 │├──┼────────────────┼──────┤│5 │侵害愛的抱抱美術著作童裝 │ 6件 │├──┼────────────────┼──────┤│6 │侵害幸運樂翻天美術著作童裝 │ 12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