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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世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5 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世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936 號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業經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9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936 號卷第40頁及其反面,下稱偵查卷)。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鑑定結果認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圖樣之物乙節,有扣案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等件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第37頁至第38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係屬仿冒商標商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商標權人            │仿冒商標之商品      │數量    │
├──┼──────────┼──────────┼────┤
│1   │尚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仿冒「moshi 」、「iG│1件     │
│    │                    │laze」商標標誌之手機│        │
│    │                    │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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