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倪政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倪政鴻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倪政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已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卷內各該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