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志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清前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3 年5 月間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80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月,並於103 年6 月4 日確定;⑵又於103 年3 月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7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 年11月6 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1月14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