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運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藥事法案件(102 年度原訴字第3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運佑明知禁藥而轉讓,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運佑前因違反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民國97年度花簡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受刑人又於99年底某日許,因故意再犯轉讓禁藥罪,經本院以102 年原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1 項所定累犯要件相符,嗣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運佑前於92年間因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7年10月6 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洪運佑並於98年6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受刑人洪運佑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復於99年底某日再犯轉讓禁藥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但漏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經本院覆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2 年度原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等各有關書類後,認被告所犯本案上揭之罪,確實構成前述累犯要件,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法律之規定相符,依法應於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後之範圍內,由本院更定原確定判決宣示之刑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4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