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田應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應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應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2 月15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亦在同年2 月15日之前,是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7 月13日 │105 年1 月12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查 │ 案 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4287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882 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 事 │ 案 號 │104 年度壢簡字第1848號 │105 年度壢簡字第671 號 │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5 年1 月12日 │105 年5 月25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5 年2 月15日 │105 年6 月22日 │ │ ├──┴─────┼────────────┼────────────┼────────────┤ │備 註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