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涂光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豪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6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豪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有期徒刑4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    │104 年6月18 日    │104 年10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察署104 年度毒偵字│
│              │第4586號          │第484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  │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實 │        │1895號            │197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月20日      │105年5月23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  │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判 │        │1895號            │19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3月14日      │105年6月20日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
│              │6366號            │857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8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