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章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章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恐嚇取財罪 │ │ │危險罪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 元折算1 日。│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3 年7月18日 │103 年5月間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關年度及案號 │察署103 年度速偵字│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 │ │第4435號 │第130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 年度壢簡字第 │ │ 實 │ │2027號 │1150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3年8月8日 │105年6月4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3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 年度壢簡字第 │ │ 判 │ │2027號 │115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3年9月1日 │105年6月27日 │ ├──┴────┼─────────┼─────────┤ │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緝字│察署105 年度執字第│ │ │第2865號(已執畢)│904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