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1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嗣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4年11月2 日)前為之,且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刑事聲請數罪合併狀附卷為憑,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案 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4 年4 月25日晚間11時5 分許│104 年4 月25日晚間11時5 分許│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時許(不含為警查獲後) │時許(不含為警查獲後)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 │104 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 │ │實├──┼──────────────┼──────────────┤ │審│判決│104 年10月5 日 │104 年10月5 日 │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 │104 年度審訴字第1233號 │ │判├──┼──────────────┼──────────────┤ │決│確定│104 年11月2 日 │104 年11月2 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