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鵑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鵑如因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堪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二)附表所示之罪刑雖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院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 │ │ │ │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前藥事法第83│ │ │第10條第2項 │第11條第4項 │條第1項 │ ├─────┼────────┼────────┼────────┤ │犯罪日期 │104 年8 月29日為│103 年12月18日 │103 年12月18日 │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 │ │ │ │小時內之某不詳時│ │ │ │ │間 │ │ │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毒│檢察署104 年度偵│ │及案號 │偵字第3868號 │偵字第54號 │字第1047號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104 年度審原簡字│105 年度原易字第│104 年度原訴字第│ │ 事│ │第56號 │15號 │39號 │ │ 實├──┼────────┼────────┼────────┤ │ 審│判決│104年12月11日 │105年5月20日 │105年5月23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104 年度審原簡字│105 年度原易字第│104 年度原訴字第│ │ 定│ │第56號 │15號 │39號 │ │ 判├──┼────────┼────────┼────────┤ │ 決│確定│105年1月4日 │105年6月13日 │105年6月13日 │ │ │日期│ │ │ │ ├──┴──┼────────┴────────┴────────┤ │ 備 │ │ │ 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