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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呂曾達張明道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許嘉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4 年度矚訴字第6 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狀。

二、按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時,併限制被告之住居,其目的在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以保全審判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是以對具保、責付並限制住居之被告,有無繼續限制其住居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而限制出境,依其性質,應為限制住居處分之一,法院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其審酌之情形亦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67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許嘉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2日以104 年度矚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然限制被告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之保全處分,目的非僅在於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更及於刑罰之執行,被告許嘉麟既尚未履行緩刑確定判決所命之負擔,在其履行負擔義務前,認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基於保全將來執行之目的,本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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