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哲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哲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9月05日 │103年12月09日 │103年12月10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95號 │第11494號 │第11494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73 │104年度審易字第1428 │104年度審易字第1428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13日 │ 104年09月01日 │ 104年09月01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73 │104年度上易字第2229 │104年度上易字第2229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3月16日 │ 104年12月08日 │ 104年12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附表編號2 、編號3 之│附表編號2 、編號3 之│ │備 註│ │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 │ │ │4 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4 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 │ │ │,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104 年度上易字第2229│104 年度上易字第2229│ │ │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在案。 │在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