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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彥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哲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哲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09月05日       │103年12月09日       │103年12月10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95號          │第11494號           │第11494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73 │104年度審易字第1428 │104年度審易字第1428 │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2月13日    │   104年09月01日    │   104年09月01日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873 │104年度上易字第2229 │104年度上易字第2229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3月16日    │   104年12月08日    │   104年12月08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附表編號2 、編號3 之│附表編號2 、編號3 之│
│備            註│                    │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罪,業經桃園地院以10│
│                │                    │4 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4 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刑1 年,嗣經提起上訴│
│                │                    │,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                │                    │104 年度上易字第2229│104 年度上易字第2229│
│                │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                │                    │在案。              │在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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