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張文龍
具 保 人 張雅蓁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雅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張雅蓁因受刑人即被告張文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文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張雅蓁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344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再上訴最高法院,嗣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4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5 年1 月5 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該時位於桃園市○○區○○路00巷000 號之住所,經同居人收受以為送達,詎受刑人仍未遵期到案執行,而具保人於收受偕同受刑人到案函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開住所拘提受刑人,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送達證書2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證在卷可稽,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且於105 年2 月24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認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