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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秀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正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齊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及修正後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 51 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審核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0 年9 月28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 102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 144 號、第 679 號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7 所示之罪,其宣告刑雖同時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但因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8 、9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開解釋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4 、7 之罪,其執行刑部分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3 及8 至9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及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65、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8 月,惟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自應併合處罰,並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其效力,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9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99年4月22日           │99年3月29日           │99年7月1日            │99年7月1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 年度偵字第 13378 號│99 年度偵字第 17999、 │99 年度偵字第 17999、 │99 年度偵字第 17999、 │
│        │、第 11579 號、第11580│21312 號              │21312 號              │21312 號              │
│        │號、第 11581 號、第115│                      │                      │                      │
│        │82 號、第 11583 號、第│                      │                      │                      │
│        │11584 號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815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
│實│    │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0年5月17日          │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85號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
│決├──┼───────────┼───────────┼───────────┼───────────┤
│  │確定│100年9月28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
│  │日期│                      │                      │                      │                      │
├─┴──┼───────────┼───────────┴───────────┼───────────┤
│備註    │                      │編號 2、3 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 年度上訴 │                      │
│        │                      │字第 120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                      │
└────┴───────────┴───────────────────────┴───────────┘
┌────┬───────────┬───────────┬───────────┬───────────┐
│編號    │          5           │           6          │           7          │          8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
├────┼───────────┼───────────┼───────────┼───────────┤
│犯罪日期│99年7月1日            │99年7月1日            │100 年 8 月 16 日為警 │99年3月17日           │
│        │                      │                      │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 年度偵字第 17999、 │99 年度偵字第 17999、 │101 年度毒偵緝字第327 │99 年度偵字第 16895、 │
│        │21312 號              │21312 號              │號                    │17132、16969 號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1 年度桃簡字第2199  │101 年度訴緝字第65、66│
│實│    │號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100年12月29日         │100年12月29日         │101年10月12日         │101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                      │
├─┼──┼───────────┼───────────┼───────────┼───────────┤
│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0 年度上訴字第 1208 │101 年度桃簡字第2199  │101 年度訴緝字第65、66│
│決│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101年1月30日          │101年1月30日          │101年11月5日          │102年1月21日          │
│  │日期│                      │                      │                      │                      │
├─┴──┼───────────┼───────────┼───────────┼───────────┤
│備註    │                      │                      │                      │編號 8、9 之罪業經臺灣│
│        │                      │                      │                      │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
│        │                      │                      │                      │65、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                      │                      │                      │有期徒刑 7 年 8 月    │
│        │                      │                      │                      │                      │
└────┴───────────┴───────────┴───────────┴───────────┘
┌────┬───────────┐
│編號    │          9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
├────┼───────────┤
│犯罪日期│99年6月12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案號│99 年度偵字第 16895、 │
│        │17132、16969 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65、66│
│實│    │號                    │
│審├──┼───────────┤
│  │判決│101年12月19日         │
│  │日期│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101 年度訴緝字第65、66│
│決│    │號                    │
│  ├──┼───────────┤
│  │確定│102年1月21日          │
│  │日期│                      │
├─┴──┼───────────┤
│備註    │編號8 、9 之罪業經臺灣│
│        │本院以101 年度訴緝字第│
│        │65、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        │有期徒刑7 年8 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42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