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3號
- 聲請人
- 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准予發還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涉嫌101 年度他字第1437號廢棄物清理法偵查案件遭搜索扣押,包含電腦設備及粉末狀玻纖樹脂粉等產品均遭扣押,惟上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完竣,就有涉嫌犯罪之人已提起公訴,同時亦證明聲請人並未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上開扣押物品亦未列為證據或應扣押之物,故請求對前經扣押之物品啟封返還。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經確認可為證據或係得沒收之物為必要。且法院審理時,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前揭聲請人之員工即被告陳士毅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 年度偵字第1556號、104 年度偵字第2557號偵查起訴後,現由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41 號案件審理中。次之,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所有,且於偵查中為檢察官所扣案,而其中附表編號㈠所示之物,核與起訴後之犯罪事實並非相關,另附表編號㈡所示之物,於偵查中業經臺灣桃園地法院檢察署、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等單位至現場拍照、清點數量,此有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稽查工作記錄表等件在卷可參,又該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亦非屬違禁物,自無依法宣告沒收之問題,是本院認上開扣押之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物,並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另以如附表編號㈢至所示之扣押物,未經檢察官列在起訴書之證據清單內,且聲請人亦非本件被告,故請求發還云云,惟查:本件目前仍在進行準備程序,尚未審結,復參酌聲請人為被告陳士毅所任職之公司,而附表編號㈢至所示之扣押物均係為偵查機關偵辦本案時依法進行搜索所查獲,故於全案情節尚未釐清前,附表編號㈢至所示之扣押物是否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全然無涉,或與本案有何關連,仍待本院審理及調查,始得認定,實不宜逕行發還。綜上所述,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附表編號㈢至所示之扣押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扣押物品│ 備註 │ │ │ │ │清單編號│ │ ├──┼────────────────────────┼───┼────┼───────┤ │ ㈠ │電木 │340 包│ 無 │ │ ├──┼────────────────────────┼───┼────┼───────┤ │ ㈡ │廢玻纖樹脂粉 │100 包│ 無 │ │ ├──┼────────────────────────┼───┼────┼───────┤ │ ㈢ │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事業廢物再利用許可│1本 │ 001 │104 年度刑管字│ ├──┼────────────────────────┼───┼────┤第1003號 │ │ ㈣ │生產拆解客戶流水號(份) │1件 │ 002 │ │ ├──┼────────────────────────┼───┼────┤ │ │ ㈤ │呈亮公司0000000 轉帳傳票(份) │1件 │ 003 │ │ ├──┼────────────────────────┼───┼────┤ │ │ ㈥ │呈亮公司100 年度庫存原料盤點表(份) │1件 │ 004 │ │ ├──┼────────────────────────┼───┼────┤ │ │ ㈦ │呈亮應付憑單(101/2 )(份) │1件 │ 005 │ │ ├──┼────────────────────────┼───┼────┤ │ │ ㈧ │經濟部函- 呈亮資料再生股份有限公司(份) │1件 │ 006 │ │ ├──┼────────────────────────┼───┼────┤ │ │ ㈨ │昶昕公司呈亮公司99年度營業總收入(份) │1件 │ 007 │ │ ├──┼────────────────────────┼───┼────┤ │ │ ㈩ │100 年1 月呈亮公司進貨表(份) │1件 │ 008 │ │ ├──┼────────────────────────┼───┼────┤ │ │ │100.6.23呈亮公司拆解部日報表(份) │1件 │ 009 │ │ ├──┼────────────────────────┼───┼────┤ │ │ │營業稅-401表(份) │1件 │ 010 │ │ ├──┼────────────────────────┼───┼────┤ │ │ │呈亮生管(冊) │1件 │ 011 │ │ ├──┼────────────────────────┼───┼────┤ │ │ │統一發票元鼎金屬(股)公司101/3/1 (份) │1件 │ 012 │ │ ├──┼────────────────────────┼───┼────┤ │ │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料品交運單(份) │1件 │ 013 │ │ ├──┼────────────────────────┼───┼────┤ │ │ │中壢市歸還聯單(冊) │1件 │ 014 │ │ ├──┼────────────────────────┼───┼────┤ │ │ │99年12月事業機構產能資料(份) │1件 │ 015 │ │ ├──┼────────────────────────┼───┼────┤ │ │ │廢棄物貯存情形- 再利用機構(自行產出)(份) │1件 │ 016 │ │ ├──┼────────────────────────┼───┼────┤ │ │ │長興化學工業(股)公司秤量單送貨單(份) │1件 │ 017 │ │ ├──┼────────────────────────┼───┼────┤ │ │ │101.02進貨表(份) │1件 │ 018 │ │ ├──┼────────────────────────┼───┼────┤ │ │ │再利用產品正式申報紀錄查詢(份) │1件 │ 019 │ │ ├──┼────────────────────────┼───┼────┤ │ │ │再利用修改聯單(四聯單)(份) │1件 │ 020 │ │ ├──┼────────────────────────┼───┼────┤ │ │ │呈亮公司99年度傳票(12月1 日-12 月31日)等 │1箱 │ 021 │ │ ├──┼────────────────────────┼───┼────┤ │ │ │呈亮公司100 年度傳票(4 月1 日-4月30日)等 │1箱 │ 022 │ │ ├──┼────────────────────────┼───┼────┤ │ │ │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份) │1件 │ 023 │ │ ├──┼────────────────────────┼───┼────┤ │ │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 024 │ │ ├──┼────────────────────────┼───┼────┤ │ │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 025 │ │ ├──┼────────────────────────┼───┼────┤ │ │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 │1台 │ 026 │ │ ├──┼────────────────────────┼───┼────┤ │ │ │呈亮公司熔錫爐固定汙染源排放檢測報告(份) │1件 │ 02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