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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83號

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劉淑玲涂光慧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請人
呈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㈠、㈡「物品名稱」、「數量」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物品名稱」、「數量」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
│    │電木        │    340包 │
│    ├──────┼─────┤
│    │電木        │    640包 │
│    ├──────┼─────┤
│ ㈠ │電木粉      │    670包 │
│    ├──────┼─────┤
│    │PF粉        │  約710包 │
│    ├──────┼─────┤
│    │PF粉        │約1,000包 │
├──┼──────┼─────┤
│    │K-2廢鋁箔片 │    624包 │
│    ├──────┼─────┤
│    │廢玻纖樹脂粉│    100包 │
│    ├──────┼─────┤
│ ㈡ │廢電子零組件│     50包 │
│    ├──────┼─────┤
│    │破碎電路板  │   約30包 │
│    ├──────┼─────┤
│    │破碎泡棉    │      1包 │
│    ├──────┼─────┤
│    │PC粉        │約2,000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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