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喬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李喬豐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喬豐被訴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李喬豐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李喬豐被訴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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