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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鄭吉雄蕭淳尹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喬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李喬豐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喬豐被訴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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