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鄭吉雄、蕭淳尹、梁志偉
- 被告李喬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喬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喬豐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喬豐被訴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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