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文正
- 指定辯護人
- 劉貹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文正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文正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諭知自當日執行羈押,並於106 年1 月18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經查,被告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本院於106 年2月15日以105 年度訴緝字第74號判決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3 月13日訊問被告後,審酌本件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又其已受重刑宣判,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堪認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為免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106 年3月2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