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興順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被 告 林敏桂 劉李湘勇 大金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壹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