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期成 被 告 黃文欽 陳淑雅 黃柏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