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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潘政宏林大鈞葉韋廷

原告
臺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珍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被告
胡冠揚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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