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臺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佑珍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胡冠揚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 年度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