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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呂如琦許自瑋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伯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亞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判決,其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收受判決後雖具狀聲明上訴,然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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