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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許雅婷馮昌偉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桃園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福
被告
林詩喆(原名林伯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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