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 告 廣順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紜潔 被 告 陳俊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87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