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363號
- 原 告
- 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鋋鑫
- 被 告
- 蔡智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62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智瑋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 月12日以105 年度易字第962 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須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