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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葉乃瑋龔書安施函妤

原告
陳崇文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被告
游鎮豪
被告
中園計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炳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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