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
106年度原矚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錦城
- 選任辯護人
- 洪崇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鄭哲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志峯律師
- 被告
- 弘兆錦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玉盆
- 被告
- 郁富國際有限公司(原名耕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向志明
- 被告
- 李世繁
- 選任辯護人
- 林哲倫律師
- 被告
- 陳新平
- 選任辯護人
- 劉師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嘉淳律師
- 被告
- 柳慶茂
- 選任辯護人
- 郭緯中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古健琳律師
- 被告
- 蘇志強
- 選任辯護人
- 袁健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呂立彥律師
- 被告
- 李輝雄
- 選任辯護人
- 薛智友律師
- 被告
- 許錦文
- 選任辯護人
- 陳世錚律師
- 被告
- 廖欽大
- 選任辯護人
- 林庭暘律師
- 被告
- 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藍健
- 被告
- 日大興機械廠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藍彬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洪崇遠律師
- 被告
- 展全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煜翔
- 被告
- 黃清祜
- 被告
- 安力冠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簡鉦哲(原名簡永安,已歿)
- 被告
- 鋇珞林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原名鋇珞林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佾倫
- 被告
- 李秋娥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諺賓律師
- 被告
- 李福隆
- 選任辯護人
- 曾海光律師
- 被告
- 珍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施清煬
- 被告
- 宋愛菊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許桂挺律師
- 被告
- 詹益鉅
- 選任辯護人
- 呂福元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國龍律師
- 被告
- 陳鍵源
- 選任辯護人
- 陳鄭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建偉律師
- 被告
- 陳振能
- 被告
- 葉庠昇(原名葉政昇)
- 選任辯護人
- 陳永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魏雯祈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吳佳真律師
- 被告
-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廖偉伸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葉建偉律師
- 被告
- 鄭玫芳
- 選任辯護人
- 鄭仁哲律師
- 被告
- 臺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許綜峰
- 被告
- 威誫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培宇
- 被告
- 李慶忠
- 被告
- 高大資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白祝慧
- 被告
- 白正賢
- 選任辯護人
- 黃敬寓律師
- 被告
- 黃義有
- 選任辯護人
- 陳仲豪律師
- 被告
- 亞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吳昊詮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薛智友律師
- 被告
- 欣正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許鈞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227 號、104 年度偵字第24066 號)暨追加起訴、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6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由
一、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再以訴訟經濟而言,遇有案情繁雜之案件,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且極難精確預料完成之時,在案件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之情形下,如僅因法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而動輒以裁定再開辯論之方式解決此一問題,反而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殊非訴訟經濟之道。因此,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前雖經辯論終結,惟被告人數眾多,事證龐雜,所涉爭執點及法律爭議事項亦屬繁複,是本院即使已有心證,判決書類之製作過程仍甚為耗時,又必須考量本院搬遷至新院區之系統與設備之配合、防疫等事宜,難以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耗費、當事人之奔波勞頓,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於上開重大事由,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