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劉家祥、林蕙芳、徐雍甯
- 法定代理人賴宜民
- 原告謝珌琦
- 被告員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柯國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謝珌琦 被 告 員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被 告 柯國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9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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