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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劉家祥林蕙芳徐雍甯
  •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 原告
    謝珌琦
  • 被告
    員盛通運有限公司法人柯國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4號原   告  謝珌琦 被   告  員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宜民 被   告  柯國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94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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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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