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審交簡字第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家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告訴人王淑子」之姓名部分,應更正為「告訴人陳淑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項、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之告訴人姓名,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