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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潘怡華馮浩庭何宇宸

  • 當事人
    徐格芳曾明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15號原   告 徐格芳 余貞穎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曾明堅 鴻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顯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4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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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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