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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榮澤簡方毅陳品潔

附民原告  賴世民

      林秀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立心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桓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江德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加順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奕銘

上列被告因被告江德耀之刑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被告江德耀涉犯之前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但原告既具狀聲請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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