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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葉韋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7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雅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64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蕭雅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蕭雅萍有下列觀察、勒戒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毒聲字第139 號、第16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6 月2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649 號、第1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5 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次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⒉於98年間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2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1 年2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105 年10月19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3 樓居所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於同日晚間6 時許,在上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5 年10月21日凌晨3 時50分許,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內接受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蕭雅萍分別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R105-220)、勘察採證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1月10日出具之UL/2016/A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㈠、⒉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葉韋廷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7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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