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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大鈞徐漢堂陳愷璘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川閎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被告
代表人
林清洲
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
被告
徐坤弘
選任辯護人
林筠傑律師
被告
韓麗雯
選任辯護人
邢 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繼澤律師
被告
邱顯丁
選任辯護人
程光儀律師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
被告
邱顯金
選任辯護人
張裕芷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徐坤弘之辯護人及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遞狀表示,被告徐坤弘、韓麗雯、邱顯丁及邱顯金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認有影響本案審理結果之處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告訴人及被告徐坤弘等於本案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乙情,確屬影響本案法律適用及量刑審酌之重要事由,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陳愷璘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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