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智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川閎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被告
- 代表人
- 林清洲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偉律師
- 被告
- 徐坤弘
- 選任辯護人
- 林筠傑律師
- 被告
- 韓麗雯
- 選任辯護人
- 邢 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繼澤律師
- 被告
- 邱顯丁
- 選任辯護人
- 程光儀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連思成律師
- 被告
- 邱顯金
- 選任辯護人
- 張裕芷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徐坤弘之辯護人及告訴人於本案辯論終結後遞狀表示,被告徐坤弘、韓麗雯、邱顯丁及邱顯金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認有影響本案審理結果之處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告訴人及被告徐坤弘等於本案辯論終結後達成調解乙情,確屬影響本案法律適用及量刑審酌之重要事由,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