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4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永能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永能輸入禁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及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至第八行記載之「於民國…之代價」更正為「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以不詳之代價」;第九行、第十行記載之「TTATTOO 」均更正為「TATTOO」。⑵被告並未於偵訊時坦承不諱,訊據被告於警、偵訊時固坦承其知悉輸入者為刺青麻醉藥物,然辯稱:伊當初是在雅虎奇摩拍賣上,向賣家稱欲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 元,但伊不知道來的數量是多少,亦不知道寄來的藥膏含有藥物成分,伊也不知道他從哪裡寄來的,伊不知道是大陸的云云。惟查:被告雖稱其係在雅虎奇摩網站上,以2,000 元之代價訂購云云,然被告尚無法提出任何網頁資料,抑或與賣家之對話紀錄以證明其說,再者,本國除一般保健食品外,若含有藥物成分之「成藥」,除經核准外,無法於網路上公開販售,此為一般眾所周知之事,被告稱其係於網路上公然購得,顯非無疑,是被告上開辯詞,顯難採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自承其知悉其所輸入者為「刺青麻醉藥膏」,卻又稱其不知該等「藥膏」含有藥物成分,其說詞顯然前後矛盾,不足採信。又縱使被告確係於網路向賣家所購得,其既知悉其所購買者為「麻醉藥膏」,自含有藥物之成分,其理應於購買時詢問賣家藥品來源、寄送方式等,矧刺青麻醉藥膏並非國內常見、常用之藥物,被告卻於購買時全然未加以詢問,其於本件乃至少具備輸入禁藥之不確定故意,遑論依卷附之照片,被告所輸入之藥膏瓶身及外盒,無一書寫中文,被告若果真上網購物,則亦應看見其所購藥品之此一現象,是其猶辯不知賣家係從境外寄來云云,顯為強辯之詞,不足採信。⑶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申報輸入上開禁藥,為間接正犯。⑷審酌被告無視法令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禁藥,罔顧國人身體健康、其所違法輸入之禁藥數量、其犯後砌詞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現僅查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私貨倉庫保管中,有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6 年4 月17日航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附卷可稽,尚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而該等如附表所示之物,既為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1 │TATTOO TKTX 35% More Numb│100支 │
│ │ing 10g │ │
├──┼─────────────┼───────────┤
│2 │TATTOO TKTX 20% More Numb│2支 │
│ │ing 10g │ │
├──┼─────────────┼───────────┤
│3 │THE Smurfs │2支 │
├──┼─────────────┼───────────┤
│4 │NO PAIN FAST NUMBNESS 10g │2支 │
├──┼─────────────┼───────────┤
│5 │PROAEGIS(黃色包裝)10g │2支 │
├──┼─────────────┼───────────┤
│6 │PROAEGIS(橘色包裝)10g │2支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0750號
被 告 洪永能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永能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
中交簡字第43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
1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悔改,明知於境外購
入或收受之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
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
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
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間某日,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向不知名
賣家購買刺青用麻醉藥膏「TTATTOO,TKTX,35% More Numb
ing,10g」計100條、「TTATTOO,TKTX,20% More Numbing
,10g」計2條、「THE SMURFS」計2條、「NO PAIN,FAST N
UMBNESS,10g」計2條、「PROAGIS(黃色包裝),10g」計2條
、「PROAGIS(橘色包裝),10g」計2條,嗣香港地區商家以
空運快遞運送,並委由不知情報關業者世捷航空貨運承攬有
限公司(下稱世捷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
關)以報單編號為第CX/05/0B2/R4215號,提單主號為000
-00000000號,提單分號為0000000000號之進口快遞貨物簡
易申報單申報,擅自由香港地區輸入上開藥品。嗣該批禁藥
於105年6月16日經世捷公司報關進口時,為臺北關之海關人
員查獲,並扣得上開藥品。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永能於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溫志揚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
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快遞專區
倉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3月3日FDA研字第10
60001659號函各1份及扣案禁藥照片10張附卷可稽,是被告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又
被告受有前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1份在卷可稽,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
,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 虹 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