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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68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16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雅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3266 號、第13946 號、第14223 號、第14860 號、第

15447 號、第16767 號、第175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雅萍竊盜,共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蕭雅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案經李建慶、陳延任、林儷娟、方宏裕、劉益利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彭勝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何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二、訊據被告蕭雅萍於警、偵訊時自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再查,⑴聲請人雖指稱被告如附表編號二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及其內之300 元云云,然證人即店員王憶萱於警詢證稱伊不確定愛心捐款箱內確切金額為多少,約300 元左右等語,而被告於警詢供稱愛心捐款箱裡的零錢約200 多元,又聲請人即檢察官於偵訊時並未訊問被告愛心捐款箱裡之金錢數額,故本部分僅能認定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200 元。⑵聲請人雖指稱被告如附表編號三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及其內之600 元云云,查證人即店方負責人莊書瑋雖於警詢指稱愛心捐款箱內目視零錢約6 至7 百元,然其並未說出明確之金額,被告則於106 年5 月22日警詢自承愛心捐款箱內有300 元,再被告於106 年8 月15日偵訊時陳稱其忘了愛心捐款箱內有多少錢,由上觀之,自應以對被告有利且距案發時間較近之被告警詢內容為準,即被告竊取之愛心捐款箱有現金300 元。⑶聲請人雖指稱被告如附表編號五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及其內之2 千元云云,然證人即店方負責人彭勝任於警詢並未指出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僅指該愛心捐款箱之「價值」約2 千元,而警方並未詢問被告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被告於偵訊則陳稱其忘了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是本部分之愛心捐款箱內有若干現金為不詳。⑷聲請人雖指稱被告如附表編號六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及其內之2 千元云云,然證人即純潔協會職員劉益利僅指該愛心捐款箱之「價值」約2 千元,並稱其不知道其內現金若干,被告於警詢則陳稱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1 千多元,而聲請人並未訊問被告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是本部分之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應認定為1 千元。⑸聲請人雖未指出被告如附表編號七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之內有現金若干,證人即被害人彭聖育於警詢亦證稱伊不確定愛心捐款箱內之確切金額,然被告於警詢供承伊該次竊取之愛心捐款箱內有100多元,是本部分之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應認定為100 元。⑹聲請人雖未指出被告如附表編號八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之內有現金若干,證人即被害人王睿祥於警詢亦證稱伊不知道愛心捐款箱內有多少現金,然被告於警詢供承伊該次竊取之愛心捐款箱內有200 至300 多元,是本部分之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應認定為200 元。⑺聲請人雖未指出被告如附表編號九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之內有現金若干,證人即被害人即中華民國向陽關懷協會主任陳延任於警詢雖未指稱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然其指稱係店家告知伊遭竊,是其自無從得知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若干,又證人即被害店家負責人許琍萍亦未於警詢指出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然被告於警詢供承伊該次竊取之愛心捐款箱內有100 至200 元左右,是本部分之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應認定為100 元。⑻聲請人雖指稱被告如附表編號十之犯行竊取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300元云云,然此無非據證人即被害店家負責人何玉於警詢證稱愛心捐款箱內有約300 元為憑,然被告於警詢供承伊該次竊取之愛心捐款箱內有200 、300 元,其後於偵訊時則稱已忘了愛心捐款箱內有現金若干,是本部分之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應認定為200 元。⑼聲請人認定被告上開各次竊盜愛心捐款箱內之現金超過本院認定之部分,因與未超過之部分各屬同一次竊盜犯行,是不另為無罪論知。綜此,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之行為手段、竊盜之錢財數額、其所竊盜之錢財係愛心捐款、其前亦有3 次竊盜犯行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802 號、106 年度易字第1374號判處罪刑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6 年度偵緝字第372 、第95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未歸還被害人,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依新修正刑法,宣告多收沒收者,併執行之,毋庸於定應執行刑時再重覆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取物品      │證據          │宣告刑及沒收    │
├──┼────┼─────┼───────┼───────┼────────┤
│ 一 │民國106 │桃園市蘆竹│愛心捐款箱1 個│1 、被告蕭雅萍│罰金新台幣捌仟元│
│    │年4 月30│區南竹路2 │【內有新臺幣(│    於警詢及偵│。未扣案之愛心捐│
│    │日9 時29│段43號「台│下同)1,000 元│    查中之自白│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分許    │灣虱目魚店│】            │    。        │新台幣1 千元均沒│
│    │        │」        │              │2 、告訴人李建│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慶於警詢中│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之指訴。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3 、監視器畫面│價額。          │
│    │        │          │              │    翻拍照片共│                │
│    │        │          │              │    20張。    │                │
├──┼────┼─────┼───────┼───────┼────────┤
│ 二 │106 年4 │桃園市蘆竹│愛心捐款箱1 個│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    │月16日21│區仁愛路1 │(內有200元) │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34分許│段500 號「│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帕菲特手作│              │2 、被害人朱蔚│新台幣200 元均沒│
│    │        │烘焙坊」  │              │    庭於警詢中│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之證述。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被害人王憶│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萱於警詢中│價額。          │
│    │        │          │              │    之證述。  │                │
│    │        │          │              │4 、監視器光碟│                │
│    │        │          │              │    1 份、監視│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4 張│                │
│    │        │          │              │    、現場照片│                │
│    │        │          │              │    共4 張。  │                │
├──┼────┼─────┼───────┼───────┼────────┤
│ 三 │106 年4 │桃園市蘆竹│零錢箱1 個(內│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    │月17日22│區大竹路50│有300元)     │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1 分許│6 之18號「│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派克雞排」│              │2 、告訴人陳延│新台幣300 元均沒│
│    │        │          │              │    任於警詢中│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之指訴。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被害人莊書│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瑋於警詢中│價額。          │
│    │        │          │              │    之證述。  │                │
│    │        │          │              │4 、監視器光碟│                │
│    │        │          │              │    1 份、監視│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3 張│                │
│    │        │          │              │    及現場照片│                │
│    │        │          │              │    共3 張。  │                │
├──┼────┼─────┼───────┼───────┼────────┤
│ 四 │106 年3 │桃園市蘆竹│伊甸基金會捐獻│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捌仟元│
│    │月15日5 │區大竹路42│箱1 個(內有1,│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30分許│3 號「拉亞│000 元)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漢堡」    │              │2 、告訴人林儷│新台幣1 千元均沒│
│    │        │          │              │    娟及方宏裕│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於警詢中之│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    指訴。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3 、現場照片共│價額。          │
│    │        │          │              │    2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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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6 年1 │桃園市大園│功德箱1 個(其│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    │月26日21│區中正西路│內含不詳金額之│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8 分許│1 號「岡山│現金)        │    自白。    │款箱1 個沒收,於│
│    │        │羊肉店」  │              │2 、告訴人彭勝│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任於警詢中│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之指訴。  │時,追徵其價額。│
│    │        │          │              │3 、監視器光碟│                │
│    │        │          │              │    1 份、監視│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6 張│                │
│    │        │          │              │    、現場照片│                │
│    │        │          │              │    共2 張。  │                │
├──┼────┼─────┼───────┼───────┼────────┤
│ 六 │106 年3 │桃園市蘆竹│愛心捐款箱1 個│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捌仟元│
│    │月11日17│區仁愛路1 │(內有1,000 元│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8 分許│段503 號「│)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鼎鼎香刷刷│              │2 、告訴人劉益│新台幣1 千元均沒│
│    │        │屋」      │              │    利於警詢之│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指訴。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監視器光碟│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1 份、監視│價額。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2 張│                │
│    │        │          │              │    。        │                │
├──┼────┼─────┼───────┼───────┼────────┤
│ 七 │106 年3 │桃園市蘆竹│愛心捐款箱1 個│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壹仟元│
│    │月24日17│區南崁路58│(內有100元) │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43分許│之1 號「大│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園岡山羊肉│              │2 、被害人彭聖│新台幣100 元均沒│
│    │        │爐」      │              │    育於警詢中│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之證述。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監視器光碟│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1 份、監視│價額。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2 張│                │
│    │        │          │              │    。        │                │
├──┼────┼─────┼───────┼───────┼────────┤
│ 八 │106 年4 │桃園市蘆竹│零錢箱1 個    │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    │月19日15│區仁愛路1 │(內有200元) │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34分許│段463 號1 │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樓「大呼過│              │2 、被害人王睿│新台幣200 元均沒│
│    │        │癮臭臭鍋」│              │    翔於警詢中│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之證述。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監視器光碟│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1 份、監視│價額。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2 張│                │
│    │        │          │              │    。        │                │
├──┼────┼─────┼───────┼───────┼────────┤
│ 九 │106 年3 │桃園市蘆竹│愛心零錢箱1 個│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壹仟元│
│    │月24日5 │區南崁路1 │(內有100元 )│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30分許│段162 號「│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早安活力廚│              │2 、告訴人陳延│新台幣100 元均沒│
│    │        │房早餐店」│              │    任於警詢中│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之指訴。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被害人許琍│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萍於警詢中│價額。          │
│    │        │          │              │    之證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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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6 年4 │桃園市八德│愛心捐款箱1 個│1 、被告於警詢│罰金新台幣貳仟元│
│    │月24日11│區和平路11│(內有200元) │    及偵查中之│。未扣案之愛心捐│
│    │時46分許│2 號「豐米│              │    自白。    │款箱1 個及其內之│
│    │        │便當店」  │              │2 、告訴人何玉│新台幣200 元均沒│
│    │        │          │              │    於警詢中之│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              │    指訴。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3 、監視器光碟│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1 份、監視│價額。          │
│    │        │          │              │    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共8 張│                │
│    │        │          │              │    、現場照片│                │
│    │        │          │              │    共2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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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68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