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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龔書安張世聰施函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祖齡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3日所為106 年度壢簡字第1664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725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原審簡易判決以被告李祖齡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並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2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應予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600 號刑事卷宗(下稱簡上卷)第77頁】」外,餘均引用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因罹患情感性憂鬱症、躁鬱症,於案發時服用史蒂諾斯、FM2 等藥物,致伊精神不濟,請求減輕其刑;且本案已與被害人鍾丞淇和解,卻較另案106 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同為竊取安全帽,卻未與被害人和解之案件,量刑為重,顯見原判決量刑過重等語。

三、查被告固陳稱:伊因罹患情感性憂鬱症、躁鬱症,於案發時服用史蒂諾斯、FM2 等藥物,致伊精神不濟云云,然依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係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國軍桃園總醫院,復以其自備鑰匙開啟電門騎乘他人之機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0 號竊取被害人所有之安全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258 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3 頁反面】,另參以卷附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21頁至第23頁),足見被告於案發時仍能自由操縱、騎乘機車,尚難認其有何因服用史諾蒂斯、FM2 等藥物,致其行動遲滯之現象,是被告以前詞提起上訴,要屬無據。

四、按法官於有罪判決如何量處罪刑,為實體法賦予審理法官裁量之刑罰權事項,法官行使此項裁量權,自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犯罪情狀之規定,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之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最高法院對此並著有80年台非字第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酌)。查原審審酌被告漠視法令,為謀一己之私即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且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法治觀念淡薄,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兼衡其所竊得之物為安全帽1 頂,所生危害非鉅,且被告之妻薛婉如已於偵查中先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1 份在卷可查,併斟酌被告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犯後未曾出面面對自己之犯行,難見其悔意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量處有期徒刑3 月,且本案量刑時所應考量之情事,迄至本案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時,與原審並無二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對原審量刑之職權行使,自當予以尊重,自難認量刑違法或不當。被告雖執另案即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047號案件之判決結果為本案量刑過重之依據,然被告所為竊盜犯行,既分別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決,當屬各自獨立之犯罪,個案犯罪情節未必全然一致,其原因、動機亦不一,他案判決並無當然拘束本案判決的效力,法院仍應依其調查審理之結果,本其獨立審判及自由心證之職權妥適裁判,基於個案拘束之原則,自不得以他案的量刑結果,比附援引而為本案量刑輕重比較之基準,既原審量刑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已如前述,上訴意旨執與本案情節未盡完全相同、無拘束力之另案判決,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要屬無據。綜上所述,被告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所舉上訴理由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認定,從而,被告以前揭事由提起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師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曾柏涵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龔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0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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