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0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銘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銘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許銘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得易科罰金。玆因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卷附資料,認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