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志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志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志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廖志松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日 │日 │ │ ├────┼────────────┼────────────┼─────────────┤ │犯罪日期│104 年7 月19日晚間9 時許│105 年2 月7 、8 日間某日│105 年3 月11日凌晨1 時20分│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下午1 時許 │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 │ │某時 │ │內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617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941 、13│105年度毒偵字第941、1365號│ │查│ │ │65號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5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0號 │ │事│ │ │105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 │實├──┼────────────┼────────────┼─────────────┤ │審│判決│105年7月1日 │105年8月31日 │105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5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0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00號 │ │判│ │ │105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698號 │ │決├──┼────────────┼────────────┼─────────────┤ │ │確定│105年7月25日 │105年10月3日 │105年10月3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600 │ │ │ │、698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 └────┴────────────┴──────────────────────────┘ ┌────┬────────────┬────────────┬─────────────┐ │編 號│ 四 │ 五 │ (以下空白)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 │ │ │日 │日 │ │ ├────┼────────────┼────────────┼─────────────┤ │犯罪日期│104 年11月13日下午3 時20│105 年2 月21日下午4 時許│ │ │ │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 │ │ │ │內之某時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2094、30│105 年度毒偵字第2094、30│ │ │查│ │61號 │61號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4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44號 │ │ │實├──┼────────────┼────────────┼─────────────┤ │審│判決│105年10月31日 │105年10月31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判│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34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344號 │ │ │決├──┼────────────┼────────────┼─────────────┤ │ │確定│105年11月28日 │105年11月28日 │ │ │ │日期│ │ │ │ ├─┴──┼────────────┴────────────┼─────────────┤ │備 註│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3│ │ │ │4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000元折算1日確定。 │ │ └────┴─────────────────────────┴─────────────┘